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2019〕126號)和《關于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舉措的通知》(滬審改辦發〔2020〕19號)要求,結合本市糧食工作實際,現就在全市做好“軍糧供應站資格、軍糧供應委托代理資格認定”和“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等改革事項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軍糧供應站資格、軍糧供應委托代理資格認定
這兩項行政許可事項由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審批。
一是精簡審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批準文件復印件;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能夠調用電子證照后,也不再要求提供。二是壓縮審批時限。實地核查時限由15個工作日壓減至10個工作日。
二、關于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該項行政許可事項由企業辦理登記注冊的市場監管部門同級的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審批。
一是精簡審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兩項審批材料;計量檢驗和設施證明材料、糧食保管員和檢驗員證書待數據歸集完成后,也不再要求提供。二是壓縮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新辦、變更、續期情形辦理時限由15個工作日壓減至5個工作日(不包含實地核查時間),補證、注銷情形辦理時限由15個工作日壓減至1個工作日。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市、區兩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是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企業。二是按照《上海市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嚴格實行誠信檔案管理、分類監管、風險監管和社會性約束懲戒機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為規范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監管工作,強化誠信監管、分類監管、風險監管,強化舉報管理,扎實推進上海市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有關要求,結合上海市糧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誠信檔案管理
第一條 誠信檔案是對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的客觀記載,堅持客觀公正、及時全面、利于查詢、推廣應用的原則。
第二條 誠信檔案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構成。
(一)基本信息:名稱、經營許可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分支機構設立情況、業務范圍以及各項變更登記、年度監管評級和信用評級等情況。
(二)良好信息:受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人大、政協、民主黨派或者社會組織等作出的表彰、獎勵等情況;其他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優良評價;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扶貧、捐款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向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供虛假材料;超越經營范圍經營;被投訴、舉報,經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查證屬實并予以處理的情況;拒絕接受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其檢查、調查的情況;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義務、合同義務等對誠信有影響的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三條 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誠信檔案信息的采集,采集應當定及時、準確、全面,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應當及時、如實向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供相關誠信檔案信息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誠信檔案應當長期保存。除“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情況”永久保存外,其他不良信息滿三年后消除相應記錄,不再保存。
第二章 分類監管
第六條 分類監管遵從守法便利原則,以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誠信檔案為基礎,劃分為不同的管理類別,實施有差別的管理措施。
第七條 根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掌握的誠信檔案資料,將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分為A、B、C三類。
(一) A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應該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法定條件;
2.無合同違法行為;
3.三年內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
(二)B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
1.誠信檔案中有一項不良信息;
2.存在合同欺詐、合同危害以及其他合同違法行為;
3.三年內有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記錄。
(三)C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
1.誠信檔案中有兩項及以上不良信息;
2.一年內累計違法行為2次以上。
第八條 對三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實行三類監管措施:
(一)對A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除專項檢查、專項整頓或被舉報涉嫌違法經營活動外,減少對其日常檢查。
(二)對B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日常監督檢查每三個月不少于一次。
(三)對C類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日常監督檢查每兩個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隨時檢查。
第九條 監管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對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分類進行不定期調整,適時實行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十條 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分類的劃分,是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內部實施的一項重要監管手段。對于企業的信用分類,不搞評比、評估、評定。
第三章 風險監管
第十一條 風險監管遵從代表性、全面性、可比性、實用性、靈敏性原則。
第十二條 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對以下指標進行監測:
1、 糧食價格;
2、 糧食年度供需情況;
3、 糧食品質質量情況;
第十三條 風險級別分為正常、關注、風險三級。
第十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向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五條 風險已經明確或已發生事故的,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章 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來電、來信、來訪等方式提出的反映糧食收購或軍糧供應者不依法開展收購或供應活動的情況。
第十七條 對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投訴舉報的受理范圍有:
(一)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不具備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資格認定條件進行收購的;
(二)不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不按質論價的;
(三)拖欠售糧者售糧款的;
(四)接受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五)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的;
(六)其他不符合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相關法規規定,損害國家、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的。
第十八條 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受理對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的投訴舉報,辦理流程參照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信訪工作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書面告知事實和理由。對上級轉辦或領導批示件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投訴舉報材料、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在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材料,由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在處理結束后即時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采集虛假或者遺漏誠信檔案信息,及其他侵犯糧食收購和軍糧供應者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在分類監管過程中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措施不當、相互推諉造成的糧食安全隱患未得到有效消除,或因泄漏風險監控信息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