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元旦春節期間,蚌埠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落實新時代市場監管工作的新要求,把實施“兩節”打假專項行動作為履行市場監管責任的重要舉措,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用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體現出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秩序“守護神”的作用,確保了節日市場消費安全。經過篩選,現公開曝光第三批相關典型案例。
蚌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韓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1年1月11日,消費者代某攜帶一箱某品牌白酒到蚌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其于2021年1月9日在蚌山區某經營部購買的一箱53度某品牌白酒為假酒。經調查,當事人某經營部老板韓某某于2021年1月以每瓶1600元的價格在店內回收了一箱某品牌白酒(6瓶/箱),并于2021年1月9日銷售給消費者代某。經生產廠家鑒定,上述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韓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局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并處以罰款。
五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左某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日,五河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安徽國科科技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對五河縣某連鎖超市2020年9月23日銷售的黃豆芽抽樣檢驗,其中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據五河縣某連鎖超市的經營者許某某陳述,該批黃豆芽是從左某某豆芽銷售攤點購進的。經調查發現,2020年9月23日,當事人左某某加工生產黃豆芽100公斤,銷售價1.8元/公斤,已售出75公斤,其中銷售給五河縣某連鎖超市10公斤。該批次黃豆芽貨值金額180.00元,獲利45.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規定,該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某果品有限公司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案
2021年1月19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海吉星農貿批發市場檢查,發現蚌埠市某果品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和標簽無中文標識,且未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構成了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因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執法人員現場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