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高平市坤立達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高平市坤立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高平市坤立達科技有限公司長平加氣站進行檢查時,該分支機構不能提供裝有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LNG)的兩臺低溫液體貯槽的注冊登記手續,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在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件的情況下,于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3日間,對晉城市快順通達運輸有限公司所屬的75車次所使用的氣瓶充裝了LNG,經核算共充裝LNG量為14136.71千克,貨值46651.09元,違法所得46651.09元。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晉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46651.09元,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晉城市城區蔣賀林面食加工部(蔣賀林)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5月1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晉城某酒店經銷的“涼皮釀皮(面皮)”檢出硼砂,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定性為有毒有害食品。經調查,該批次“涼皮釀皮(面皮)”是由晉城市城區國喜蔬菜店(辛國喜)從晉城市城區蔣賀林面食加工部(蔣賀林)處購進,并銷售給該酒店。經過蹲點查看、跟蹤調查,并聯合晉城市公安局對其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有1袋已開封的硼砂,當事人承認在生產過程中添加少量硼砂。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晉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三
山西東方美人醫療整形美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0年5月19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對山西東方美人醫療整形美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2020年5月14日,當事人在“東方美人”公眾號上對公司業務進行宣傳,宣傳內容為“晉城這次牛了!省內首家高級臉私人訂制醫院、全國雙眼皮修復基地、整形失敗修復基地——東方美人醫美整形新院,坐標鎖定晉城。”
當事人發布含有省內首家用語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晉城市城區匯盛煙酒副食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19年10月15日,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舉報,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晉城市城區匯盛煙酒副食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老白汾、竹葉青等白酒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辨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為540元。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由于當事人2017年曾因同樣理由被行政處罰,屬于5年內實施了兩次商標侵權行為,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給予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人民幣1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山西百家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案
2020年3月3日,接上級《關于迅速查辦疫情相關商標代理線索加強行業監管工作的函》,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函中涉及轄區企業“山西百家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認為當事人代理“陽城縣萬康源面粉加工廠”申請“李文亮”文字商標的行為具有不良影響,構成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開發區分局按要求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約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澤州縣巴公鎮一村市場國偉水果批零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9日,澤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澤州縣巴公鎮一村市場國偉水果批零部當日購進的涼粉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00117407101004C)顯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澤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0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高平市郭強百貨批發商城哄抬口罩價格案
2020年2月3日,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高平市義烏小商品城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現網上已經曝光,希望盡快查處”。2月6日,舉報人提供了購買口罩的實物及購物小票,并提交了相關情況說明。
經調查,當事人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經營場所內的口罩與“飄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聲明函表述的內容不一致,為商標侵權產品。
在山西省啟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當事人哄抬價格銷售一次性醫用口罩,違法獲利1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3月2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郭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對扣押在案的口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八
陽城縣芹池軍良農資五交化商店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化肥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檢中,陽城縣芹池軍良農資五交化商店銷售的復合肥料,經檢驗不合格。經調查,上述復合肥料是從陽煤豐喜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聞喜復合肥分公司購進,貨值金額為1.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陽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陵川縣金成鑫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汾酒案
2020年7月14日,陵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配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酒類銷售經營店進行抽查。在陵川縣金成鑫煙酒行發現銷售有假冒注冊商標的汾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公室工作人員對現場查獲的假冒汾酒廠的酒當場出具了鑒定證明。
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產品購進票據、供貨商資質及檢驗報告。當事人稱涉案的汾酒未進行銷售,沒有違法所得。按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當事人所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汾酒的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汾酒的違法行為。陵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給予沒收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汾酒,并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沁水縣龍港鎮精明眼鏡店(王素花)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0年9月11日,沁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王素花經營的沁水縣龍港鎮精明眼鏡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隱形眼鏡和隱形眼鏡護理液。
經調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產品是從鄭州目易眼鏡有限公司購進,可提供供貨方及涉案產品相關資質證明文件,但提供不出購進票據和銷售記錄,貨值金額共8151元,違法所得為1513.5元。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沁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經營的三類醫療器械和違法所得1513.5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