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天津利達糧油有限公司,中糧利金(天津)糧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按照我市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市糧食和物資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規范倉儲管理行為,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儲備糧倉儲活動,開展儲備糧行政監督管理以及業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市級政府儲備糧和區級政府儲備糧,主要指原糧(含原油)。地方成品儲備糧油直接服務于地方應急保供需要,按現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含庫點)由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擇優選定后,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定。
第四條 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有利于集中監督和管理,有利于降本節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倉儲管理的政策,制定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工作。
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儲備糧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屬地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和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等工作。
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負責本級糧食儲備的倉儲管理,并對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承儲企業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倉儲工作,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儲備糧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安全儲糧工作負主體責任,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承儲企業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地方儲備糧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地坪應當硬化并完好,消防和排水設施設備齊全、滿足需要,倉儲區與辦公區、生活區等區域應進行有效隔離。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企業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具備糧食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檢驗能力,并具備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快速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儀器設備,定期校驗并取得合格證,有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檢驗場所。
第十條 承儲企業用于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及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等規定,能夠滿足儲備糧收儲、輪換等要求。承儲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三章 出入庫管理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出入庫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和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下達的《天津市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通知書》為依據。
承儲企業在糧食出入庫時應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入庫記錄,確保數量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糧食入倉前,承儲企業要檢查倉房,確認倉房無破損、滲漏、返潮等現象,相關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要清潔倉房,有活蟲時采用國家允許使用的殺蟲劑進行空倉殺蟲處理。倉房入糧前,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進行空倉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存糧。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在出入糧作業時應選擇合理的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避免極端天氣時開展作業。出入糧作業現場殘糧應及時清掃、顆粒歸倉,減少車輛和機械設備碾壓、撒漏等作業損耗。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依規對入庫糧食進行查驗,確保符合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安全儲存要求。承儲企業應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
市級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在市級儲備糧入倉后和出倉前,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對糧食的質量進行檢驗,確保出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符合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庫存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應當做到 “一符”“三專”“四落實”和“四無糧倉(油罐)”標準。“一符”是指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四無糧倉”是指“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四無油罐”是指“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
第十六條 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質量監管責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市級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從入庫到出庫的全過程質量管控,并在儲備糧儲存期間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市級儲備糧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根據季節特點、糧情規律等情況開展檢查,及時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建立糧情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加強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的安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自查,做好糧情監測和分析記錄,結合糧情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及時排查處置隱患,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十八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損耗相關標準的部分即超耗。損耗標準按本市現行地方儲備糧油補貼規定執行,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定額包干補貼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發現地方儲備糧存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生產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時應立即處置,防止損失擴大,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報告情況。庫存糧油發生儲存事故的,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進行處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裝備,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庫區內開展動火、臨時用電、設備檢修、高處作業、有限空間等有關作業,必須遵守《糧庫安全生產守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熏蒸作業應制定方案,并報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按設計要求使用倉儲設施存糧,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不得違規超限裝糧。
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容重超過800g/L的,還應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承儲企業應對倉儲設施設備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進行維修保養。倉儲設施不能滿足安全儲糧需要的,應進行維修改造或功能提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用地方儲備糧及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因特殊原因需要拆除、遷移或改變用途的,按照《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季節特點和工作實際,采用抽查或普查的形式,開展糧油安全檢查、防雨防汛檢查以及各類安全專項檢查,督促隱患整改落實,確保儲糧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及承儲企業,對地方糧食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六章 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入倉糧食應按不同種類、等級、收獲年度、性質分開儲存,未經糧權單位批準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
在倉房顯著位置懸掛統一規范的糧權標牌和糧倉設計說明標牌。糧權標牌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地方儲備糧用“DC”代表。糧倉設計說明標牌標明糧倉的設計單位、年份、儲糧品種、儲存形式、裝糧高度、倉容、使用年限等。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地方儲備糧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做到地方儲備糧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提供相關數據。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持庫區整潔衛生,倉內清潔,糧面平整,倉外不留糧粒、雜草、垃圾、污水和堆積物等。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規范糧食儲備倉儲管理工作,優化地方儲備糧入庫、儲存、輪換、出庫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和維護,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數據,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提高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因地制宜利用本市地理氣候條件,合理運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糧油儲藏技術和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儲糧條件,提升倉儲效能,降低糧油損耗,促進節糧減損。應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推進科學儲糧、綠色儲糧、生態儲糧,構建起以糧情測控、機械通風、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各種方法兼備的綠色科學儲糧技術體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包括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和區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其中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負責市級儲備糧的運營管理,區級儲備糧的運營管理由各區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