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多次因模仿、使用他人知名商標、知名字號,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甚至刑事犯罪的,可認定以侵權為業,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商標權人未主張懲罰性賠償且無明確的賠償計量基數的,可在法定賠償范圍內從重酌定賠償數額。
爭議焦點
多次故意侵害他人商標權,是否應從重酌定法定賠償數額。
基本案情
海天公司分別于1997年、2004年在第30類的“調味品”等商品上取得第1121295號

、第3448510號

的商標專用權。2000年、2012年,海天公司注冊并使用在醬油商品上的第1149240號“海天”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
海納百川公司、王某生等未經海天公司授權,在生產、銷售的果汁飲料外包裝上使用“

” “海天” “海天
®” “Hai Tian海天飲品” “

”“

”等標識。此外,海納百川公司還申請注冊“海天”“海天粗糧”“海天集團HAITIAN GROUP”“海天優益C”“海天果園”“海天野菜”“海天經典味”等大量“海天”商標;先后在第29、30、32類等商品上注冊了“金典”“莫斯利安”“亞馬遜”“好時”“午后紅茶”等眾多國內外知名品牌;使用“皖爐酒業”“皖家酒業”“華泰日升”“王老吉乳業”他人知名商標或者字號;大量申請注冊“王老吉”“和其正”等與知名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并申請了營養快線、匯源果汁等飲料產品標貼的外觀設計專利。海納百川公司曾于2012年被法院認定侵犯了杭州娃哈哈公司的“營養快線(蘋果味)”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王某生于2014年7月4日因假冒“營養快線”注冊商標被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裁判結果
廣州知產法院一審認為,海納百川公司、王某生等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海天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宣判后,海納百川公司、王某生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實際獲取的地點覆蓋廣東、湖北、湖南等多省市,銷售范圍廣。海納百川公司申請了大量“海天”商標,王某生注冊了眾多國內外知名品牌商標,以及將他人標貼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海納百川公司及王某生曾多次被法院認定侵害他人商標權,王某生還曾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判處刑罰。本案證據證明海納百川公司系主要以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為業的企業。王某生作為海納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過對海納百川公司等的控制,大范圍、大規模侵害海天公司的商標權,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在法定賠償中,應作為賠償的懲罰性因素予以考量。一審法院對于海天公司關于按法定賠償上限300萬元賠償其經濟損失的主張予以全額支持,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施行之前作出判決的案件。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僅規定了計量性方式下的懲罰性賠償,未對裁量性方式是否考慮懲罰性因素作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系以裁量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本案明確侵權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的,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作為法定賠償中的懲罰性因素予以考慮,按照法定賠償上限確定賠償數額。本案裁判規則的建立,完善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體系規則,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經濟建設大局的力度和堅強決心。
法官簡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 歐麗華
民三庭副庭長,從事知識產權審判19年,主審了全國首例游戲直播案以及游戲壟斷案等重大疑難案件,所承辦的案件多次入選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省十大知識產權案例。主筆的調研報告《我國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程序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關于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網絡游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對策研究調研報告》等獲省、部級優秀調研成果獎。在《中國版權》《人民司法》 等發表文章30篇。
對話法官
小編:
請談談在知識產權審判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方面?
歐麗華: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的是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對于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無論是采用計量性方式還是采用裁量性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均可體現合理的“懲罰”。法官要學透用好懲罰性賠償制度,服務知識產權保護,以保護促進創新、以創新驅動發展。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對法院是否必須依當事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惡意”與民法典、專利法、著作權法規定的“故意”是否同一含義,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與倍數的邏輯關系等爭議問題作出了規定。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應準確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再次,懲罰性賠償是我國一項新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具體適用中可能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法官應勇于探索、善于總結,為制度的不斷完善貢獻有價值的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