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茶以其“色綠、香郁、味甘、形美”的特質,從古至今廣受國人喜愛。龍井茶產地眾多,尤以產于杭州西湖的龍井茶最負盛名。根據《2020中國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價值評估報告》顯示,“西湖龍井”商標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品牌價值達70.76億元。
日前,寧波慈溪法院辦理兩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兩茶行在銷售茶葉過程中,隨意使用帶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盒包裝其他品牌龍井茶,被訴侵權。經過法院調解,兩被告茶行與原告達成和解。
“西湖龍井”權利人
起訴茶行
今年2月初,慈溪法院接連收到兩份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的訴狀,狀告慈溪兩家茶行在銷售茶葉過程中侵犯了“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起訴稱,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是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根據《“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符合使用條件(包括特定生產地域范圍或者特定產品品質或者特定采摘、加工工藝流程)的經營者可申請使用該商標,且需與協會簽訂相關的合同和使用協議。
原告認為,兩被告茶行未經許可,在銷售的龍井茶茶葉包裝上顯著使用了“西湖龍井”字樣,侵犯了協會的商標權,給協會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認為自身非惡意侵權
茶行喊冤
兩被告茶行卻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的起訴感到委屈。
兩被告稱,自家店里確有售賣西湖龍井茶,但這些西湖龍井茶茶葉和包裝盒都是通過正規渠道進貨的。因為“西湖龍井”的名頭響亮,一些顧客在店里購買了其他品牌的龍井茶后,會希望用“西湖龍井”的包裝盒包裝,以顯得商品更有檔次。
兩茶行認為,這是顧客主動提出來的要求,且茶行在使用“西湖龍井”的包裝盒時,也并沒有對顧客進行額外收費,不應該被認定為侵權。
法院:
不是所有龍井茶都可以叫“西湖龍井”
因原被告訟諍焦點明確,且案涉金額較小,為能更快速高效解決糾紛,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經原被告雙方同意,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具有品質擔保、質量認證的功能。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保護和促進特色產品、特色行業的發展。”
法官向兩家被告茶行解釋道,濫用特定的地理標志,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和品質產生誤認混淆,這也是一種損害消費者利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好比‘慈溪楊梅’,只有產于我們慈溪的楊梅才能用這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把產于其他地區的楊梅打上‘慈溪楊梅’字樣就是侵權的。”
經過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兩被告茶行與原告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達成調解協議,兩被告承諾停止侵害原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分別賠償原告1.3萬元。
司法建議規范行業經營
慈溪茶葉市場巨大,茶葉經銷商眾多,承辦法官直覺兩家被告茶行的行為可能并非個例,便充分發揚“我為群眾辦實事”精神,主動作為,將教育整頓理論學習成果轉化為忠誠履職擔當行動,帶著案件相關資料,走訪了慈溪市茶業文化促進會。
走訪中,承辦法官向促進會有關負責人講述了上述兩起案件,雙方就全市茶葉的銷售情況、銷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企業維權等方面進行了交流和探討。該名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今后能與法院加強協作,共同引導企業合法經營,營造良好的茶葉經營秩序。
隨后,法院向慈溪市茶業文化促進會發出了一份司法建議,建議促進會發揮職能,加強對茶葉銷售企業的引導,減少茶葉銷售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消費者及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