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蠡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案是依法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的切實體現。最終,被告人谷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件事實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蠡縣經營夫妻保健品店期間,銷售無任何手續的美國偉哥、偉哥腎白金、V8、黑馬、老中醫等保健品,非法獲利400余元,蠡縣公安局在檢查中依法扣押被告人谷某某銷售的保健品送往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鑒定,經檢測,在黑馬牌保健品中檢出西地那非、他達拉非成分,老中醫牌保健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谷某某銷售的這兩種品牌的藥物服用后會導致身體傷害。
谷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本案中,谷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實施了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因此構成既遂。其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西地那非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谷某某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屬故意犯罪,適用該法條。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谷某某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在明知其銷售的產品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的前提下仍進行銷售,其行為之惡劣,理應受到法律制裁。近年來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日益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蠡縣檢察院將繼續本著以人為本、保護民生的立法指導思想依法加大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發現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案件嚴厲打擊,用法律保護好人民的切實利益,增強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供稿|蠡縣檢察院 劉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