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百匯超市經營銷售的白砂糖,在2021年1月25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色值項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營者對抽檢結果無異議,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邊院鎮藝苑商場經營銷售的長豆角,在2021年1月25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顯示抽檢的長豆角農藥殘留滅蠅氨,克百威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泰安銀座商城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經營銷售的韭菜,在2021年3月11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抽檢樣品所檢項目腐霉利實測值3.84mg/kg,標準指標≤0.2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肥城市星美百貨超市經營銷售的韭菜,在2021年1月20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田豐商貿有限公司東部名城店經營銷售的香蕉,在2021年1月22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山東泰山新合作商貿連鎖有限公司肥城王莊店經營銷售的豇豆,在2021年1月25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滅蠅胺,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食品經營單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色綠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色綠超市監督檢查時發現,1瓶芝麻味夾心海苔(生產日期:2019年11月16日,保質期:12個月,生產商:連云港味之蕾食品有限公司)和其它有效期內食品一起擺放在貨架上正在銷售。執法人員將超過保質期的芝麻味夾心海苔扣押,并現場拍照取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沒收超過保質期芝麻味夾心海苔,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江成食品店經營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4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江成食品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肥城市江成食品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牛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食品店沒收4包牛肉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會林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1年2月24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泰安市局轉發投訴對肥城市回林超市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店內2箱“雪花優質啤酒”(生產日期20200728,保質期180天),1箱“雪花勇闖天涯”(生產日期20200810,保質期180天),以上三箱啤酒均已過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沒收超過保質期的2箱“雪花優質啤酒”(生產日期20200728,保質期180天),1箱“雪花勇闖天涯”(生產日期20200810,保質期180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山東泰山新合作商貿連鎖有限公司肥城鳳山西街店銷售感官異常的火腿腸案
2021年2月17日,春節假期督查工作組到該店巡查,發現該店經營的火腿腸感官異常,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隨即到達現場,在該店地堆上發現有4捆雙匯雞肉火腿腸(每捆10根),其中部分火腿腸外包裝破損,肉腸感官異常,執法人員當場進行了查封扣押。該單位銷售感官性異常的火腿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沒收散裝火腿腸40根,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市中高亞頓幼兒教育有限公司食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1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中高亞頓幼兒教育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購進豬肉未查驗并留存檢驗檢疫合格證、供貨方資質,未留存進貨票據。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按規定查驗并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2021年4月15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購進豬肉仍未查驗并留存檢驗檢疫合格證、供貨方資質未留存進貨票據。該單位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肥城市鑫睿油坊未辦理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1年3月3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桃園鎮東伏村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桃園鎮東伏村村委門口南發現有一油坊,該油坊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該油坊的上述行為,我局執法人員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該油坊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2021年3月30日,執法人員對該油坊改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油坊未改正,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油坊沒收豆油18公斤,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例七:
案例七:
韓兆名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1年3月3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桃園鎮東伏村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桃園鎮東伏村村委門口南發現有一油坊。該油坊經營者韓兆名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該油坊的上述行為,我局執法人員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2021年3月3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其仍未改正,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沒收豆油14公斤,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