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天天優客超市經營銷售的韭菜,在2021年1月21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是7.1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殘留量≤0.2mg/kg的技術要求,該檢品報告不合格,該超市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食品經營單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玖柒餐廳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4月29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到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后廚內發現1瓶無標簽標識的芝麻醬。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拍照取證并對以上物品進行查扣。該單位的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姜老太保健品店采購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6日,執法人員到肥城市姜老太保健品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貨架上發現烏梢蛇蝮蛇粉(固體飲料)1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烏梢蛇蝮蛇粉(固體飲料)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文件。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給予警告。2021年4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肥城市姜老太保健品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貨架上發現金銀花牛蒡根顆粒(固體飲料)1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金銀花牛蒡根顆粒(固體飲料)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店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鈺宸幼兒園有限公司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3月4日執法人員到該幼兒園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該幼兒園食堂時在食堂內發現1瓶無標簽的料酒。執法人員當場對這瓶料酒進行查扣,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拍照取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肥城市愛玉超市超范圍經營保健食品案
2021年4月13日,我局工作人員對肥城市愛玉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超市超《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范圍銷售保健食品,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文書編號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責令改正通知書》。5月1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未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并且還在銷售保健食品。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七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張偉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加工經營食品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萬隆市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張偉經營的小作坊糕點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責令其立即停止營業并申請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2021年4月30日,我單位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張偉仍在經營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張偉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加工經營食品并拒不改正,涉嫌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涉嫌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肥城市金滿福蛋糕房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28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到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購進面粉未查驗并留存合格證、供貨方資質,未留存進貨票據。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按規定查驗并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2021年5月7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購進面粉仍未查驗并留存合格證、供貨方資質未留存進貨票據。該單位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肥城市廉記金麥夫面食館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1年5月21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廉記金麥夫面食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