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針對媒體曝光的各類網紅連鎖餐廳食品安全問題,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迅速反應,嚴格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開展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整治工作,現將檢查問題處置通報如下:
1. 北京瑞誠隆達餐飲有限公司(老北京炙子烤肉),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2. 北京合之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涼皮先生),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3. 北京憶望園餐飲有限公司(犟骨頭),當事人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環境臟亂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4. 北京廣陽億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華萊士),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5. 北京吉才牛肉面館(李先生牛肉面),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6. 北京軒味怡家餐飲有限公司(鹵煮火燒),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擬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7. 北京碧月農家院餐飲有限公司(碧月山莊),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該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擬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8. 北京竇店良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石鍋魚),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9. 北京市宏鑫海融商貿有限公司(華萊士),當事人未按規定處理經營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10. 北京和味谷餐飲有限公司(晉大碗),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11. 北京福順緣餐飲有限公司(張亮麻辣燙),當事人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環境臟亂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12. 北京誠誠餐飲有限公司(望京小腰),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13. 北京加多客商貿有限公司(稻香村),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14. 北京金福林小吃店(郗紅林)(老北京門框鹵煮),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15. 北京百年傳承合家歡餐飲有限公司(老街坊東北菜館),當事人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網絡食品經營,該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擬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16. 北京良鄉云永昌百貨商店(麻辣燙),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該行為項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擬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17. 北京怡馨蓮商貿有限公司(蘭州拉面),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