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總局食品安全抽檢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永川區海之源水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泥鰍(抽樣單編號:PJ21000000001834226、購進日期:2021年11月29日)和多寶魚(抽樣單編號:PJ21000000001834227、購進日期:2021年12月1日),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分別購進自渝北區程氏海鮮經營部和重慶恒冠水產有限公司。當事人在運輸及銷售過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質,不合格原因疑似養殖環節為了防止水產品病變,過量添加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等獸藥,導致殘留超過食品安全限量標準。
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水產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兩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經營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查驗、索取了多寶魚的進貨票據、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情形,依法應給予當事人免予處罰。當事人查驗、索取了泥鰍的進貨票據、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但未查驗并索取檢驗報告等合格證明文件,未完全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20元;3、罰款10000元,罰沒款金額合計10320元(壹萬零三佰貳拾圓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