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樂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在樂至縣某生活超市購買的13瓶含氣水果飲料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立即對該超市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正在銷售的原產于西班牙由成都某公司代理進口的9瓶含氣飲料(凈含量:750ml),其外包裝標注失效日期為“24/12/2021”,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調查時,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查明案情,同時積極同舉報人達成和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綜合本案事實,樂至縣市場監管局對該生活超市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9瓶含氣水果飲料(凈含量:750毫升/瓶);沒收違法所得130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