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景平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的提案》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您提出關于強化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以下統稱“三小”)監管的建議針對性強,對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切實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監管總局堅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創新監管機制方式,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等市場主體依法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管理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保障公眾飲食安全。
一、關于市場開辦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16年1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2020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進一步明確了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等相關市場主體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義務,細化了入場查驗的相關操作指引,如對于銷售食品的,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相關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對無法提供主體資質證明文件的,不得允許其入場經營,旨在推動各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2022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及《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食品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科學、規范開展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食品安全。該辦法明確要求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
二、關于“三小”管理事權
關于“三小”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對“三小”的管理依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三小”在進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柜臺時,接受入場主體資格證明查驗的內容和形式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明確。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大指導力度,督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推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完善并落實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管理規定,保障食品安全,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此外,我們也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工作調研,適時向國務院立法部門提交您的意見建議,并積極配合做好法律法規制修訂相關工作。
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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