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海南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嚴厲打擊房地產、旅游購物、醫療、涉老食品、保健品、餐飲等領域虛假違法廣告,查辦了一批虛假廣告案件。現將2022年部分虛假廣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三
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龍華分局查處海口龍華***老湯砂鍋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海口市龍華區國貿大道36號嘉陵大廈二樓其經營場所內發布含有“CCTV推薦品牌 博鰲亞洲論壇指定品牌 聯合國推薦菜品”等內容的廣告,經查,當事人從未獲得中央電視臺、博鰲亞洲論壇、聯合國等相關單位頒發的證書,發布的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所指的廣告違法行為。該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萬元。
案例五
儋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儋州排浦**保健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利用其經營場所發布用于宣傳其經營使用的“駝乳配方奶粉”廣告,在廣告中宣稱產品具有降血糖、控血糖、清潔血液、養肝解毒,預防冠心病、減肥等功能,但是該產品為普通食品,不具有當事人在廣告中宣稱的功能、性能,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中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廣告違法行為。該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0.48萬元。
警示:
以上案例中的違法行為,分別構成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所指的違法行為,屬于發布虛假廣告行為。
各廣告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切實落實廣告發布審查責任,依法依規發布各類廣告,杜絕虛假違法廣告情況發生,共同維護好海南自由貿易港廣告市場環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