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培育扶持和保護新疆老字號企業,規范新疆老字號認定管理,保護老字號持有人合法權益,提升老字號企業品牌價值和文化內涵,建立新疆老字號動態管理機制,促進老字號在保護傳承中創新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疆老字號”是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新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是新疆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文物、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和推進新疆老字號的認定、保護、傳承工作。根據全區老字號企業發展狀況,定期組織開展新疆老字號的評審認定工作。各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新疆老字號的申報受理和推薦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相關推廣、促進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新疆老字號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導、企業自愿的原則開展認定評審工作。
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三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新疆老字號名錄。
第五條 認定對象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可以申請認定新疆老字號。
第六條 認定條件
(一)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擁有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品牌創立30年(含)以上;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五)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新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七)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八)國內資本(含港澳臺)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企業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的推薦申報文件;
(二)《新疆老字號申報表》;
(三)企業綜合情況說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信息、目前規模、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
2.企業品牌(商號、字號)創立時間及發展歷程介紹(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記錄,歷史檔案記錄,出版的報刊雜志的報道、廣告、啟示以及可以考證的歷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業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4.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5.企業歷代傳承的特色產品、技藝和服務介紹;
6.創始人、傳承人情況介紹及證明材料;
7.企業文化內涵和獲得的社會榮譽介紹及證明材料。
(四)相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專有技術)證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針對上述材料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六)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發布公告:自治區商務廳發布開展新疆老字號認定的通知并向社會公告;
(二)企業申請:符合新疆老字號申報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遞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三)初審:各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并指導申報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必要時可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查,對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考證與確認,初審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商務廳,兵團轄區初審合格企業應由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報送兵團商務局審核后報送自治區商務廳;
(四)認定評審:自治區商務廳組織專家召開專題評審會,對初審后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最終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五)公告公示:自治區商務廳在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新疆老字號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投訴、申訴與復議: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投訴,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申訴材料。自治區商務廳在收到投訴、申訴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七)認定決定:對擬認定為新疆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認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自治區商務廳做出認定為新疆老字號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八)立卷歸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整理,建立新疆老字號名錄及檔案,立卷歸檔備查;
(九)核發牌匾證書:對通過認定的新疆老字號企業,由自治區商務廳頒發牌匾和證書;
(十)新疆老字號評審與認定工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參與新疆老字號認定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保守企業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新疆老字號持有人的權利
(一)經認定的新疆老字號持有人,可在相應產品、技藝、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中規范使用新疆老字號標識,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
(二)新疆老字號企業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品牌管理,維護新疆老字號形象及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條 新疆老字號持有人的義務
(一)收集、保存代表單位歷史傳承的檔案、實物、資料以及在生產、服務中形成的具有責任追溯、司法證據等價值的文件、原始記錄和電子數據,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國家檔案法規、標準、政策的要求;
(二)為獨特技藝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積極開展展示宣傳活動;
(四)向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及相關數據,并接受監督。
第四章 保護與促進
第十一條 自治區商務廳是新疆老字號標識的權利人,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自治區商務廳依據本辦法授予獲認定企業新疆老字號官方標識使用權并頒發新疆老字號牌匾。新疆老字號標識的樣式和使用規范由自治區商務廳制定公布。各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新疆老字號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
新疆老字號企業可以在其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宣傳介紹材料中,按照相關規定使用標準樣式的新疆老字號標識。
新疆老字號企業在使用新疆老字號標識時,應與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和代表性注冊商標相一致。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新疆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品牌管理,依法打擊侵犯新疆老字號名稱權或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依法維護新疆老字號形象及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企業在特色商業街、旅游景區、城市商圈聚集發展,有效利用節慶活動、展覽、電商平臺、媒體等,宣傳新疆老字號品牌,展示新疆老字號技藝,促進其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老字號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訓、信息交流和商務合作等服務。與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文物等有關部門共同推動老字號企業、傳統工藝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保護和發展,保護老字號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促進老字號企業振興發展。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新疆老字號企業須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地(州、市)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備至自治區商務廳,兵團轄區企業由兵團商務局匯總后報備至自治區商務廳。
第十六條 新疆老字號持有人發生如下變更時,應在變更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經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報自治區商務廳備案: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經營地址變更;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
(四)企業股權變更;
(五)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六)企業滅失;
(七)其它重大變更。
對老字號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后已經不符合新疆老字號認定條件的,經核實確認后,自治區商務廳可暫?;蛉∠湫陆献痔柗Q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退出機制
新疆老字號持有人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后,由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督促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整改效果的,由自治區商務廳暫?;蛉∠鄳男陆献痔柗Q號,并予以公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兩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變相買賣或轉讓“新疆老字號”品牌、標識的;
(四)連續兩年未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上報企業經營活動情況的;
(五)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新疆老字號稱號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相關企業和品牌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新疆老字號。三年內無其它不良記錄和行為,且已肅清不良影響的,可重新申報新疆老字號。中華老字號被商務部撤銷的,自動失去新疆老字號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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