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老字號信譽,加強對新疆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新疆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新疆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疆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新疆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新疆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新疆老字號標識適用于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新疆老字號及新疆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新疆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新疆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新疆老字號標識屬自治區商務廳所有,由標準圖形和“新疆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新疆老字號”2色標識。新疆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詳見附。
第六條 新疆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新疆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新疆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新疆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新疆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新疆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自治區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發新疆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新疆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新疆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新疆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自治區商務廳移出新疆老字號名錄并收回新疆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自治區商務廳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新疆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新疆老字號標識;新疆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地(州、市)和兵團各師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自治區商務廳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新疆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新疆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新疆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自治區商務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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