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7日第17次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督促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是指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小餐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按照本辦法要求依法配備與生產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批發市場還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小作坊配備食品安全員;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小餐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個體工商戶)依法設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視為已配備食品安全員。
第五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有關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管控。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分析研判,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批發市場還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明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崗位職責。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強化食品安全自查,規范經營行為。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明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員等崗位職責。
食品小作坊應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強化食品安全自查,規范生產加工行為。
第八條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小餐飲)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經營資質并不得超范圍經營,保證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在有效期內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工作衣帽,保證食品工具、容器、餐飲具、包裝材料等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經營場所衛生環境,按要求保存進貨記錄臺賬相關記錄和憑證等。
第九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二)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設施且運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銷售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三)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加強食品銷售過程控制;
(四)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確保預包裝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完整性,食品在保質期內,且感官性狀正常;
(五)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報告、不安全食品召回;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的能力要求和工作職責,參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配備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基礎知識;
(三)熟悉涉及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掌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鼓勵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三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十四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自身實際,落實自查要求,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建立健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加強風險管控。
固定制售食品攤販(小餐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個體工商戶)不需要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等。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強化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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