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2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與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消保委)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去年生效的涉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圍繞公益訴訟維權、產品召回、進口食品安全責任承擔、最嚴手段監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選取并發布典型案例。
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損失,原料供貨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食品企業訴某原料供應商買賣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企業系一家營養乳品有限公司,長期向被告某原料供應商采購植物脂肪粉用于生產奶粉。因檢測顯示被告供應的某批次號植物脂肪粉含有阪崎腸桿菌,原告兩次發布召回公告,召回含被告供應的植物脂肪粉的在售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等產品。嗣后,原告與被告就召回事件產生的損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植物脂肪粉不符合質量要求而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15億余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供的植物脂肪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造成原告生產的奶粉含有阪崎腸桿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召回行為合理且必要。因產品召回產生的損失,被告依法應予賠償,故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因涉案植物脂肪粉原料質量問題造成的直接退貨損失、召回產品的倉庫租賃費損失、未出庫乳粉產品損失、庫存原料損失、召回人工成本損失等,合計3772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首例依法支持食品企業自主召回問題奶粉索賠損失的典型案例。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本案中,案涉奶粉系嬰兒配方食品,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植物脂肪粉存在阪崎腸桿菌污染問題,原告為避免用該植物脂肪粉生產的問題奶粉危及嬰兒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本著負責任態度決定對所有被告提供植物脂肪粉所生產的在售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等產品全部予以召回,由此產生的巨額損失,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支持合理損失。該案有力懲處了被告生產不合格產品行為,也鼓勵了經營者發現問題后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及時采用召回等補救措施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對于規范不安全食品處置、守護食品安全底線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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