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2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與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消保委)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去年生效的涉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圍繞公益訴訟維權、產品召回、進口食品安全責任承擔、最嚴手段監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選取并發布典型案例。
進口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營者應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韓某某訴孫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韓某某在某平臺被告孫某某經營的網店購買了12瓶“卡麥特 丹麥 NMN36000”的商品,共計支付32000元。收貨后發現涉案商品外包裝為硬紙殼狀,盒內為瓶裝,包裝上均為外文,未見中文標簽,其中部分內容顯示為“Camette Kosttilskud NMN 36000mg”,韓某某協商后,將11瓶涉案商品退還孫某某,孫某某退還貨款29350元。但韓某某認為所購商品含有我國不允許添加的NMN成分,被告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孫某某承擔12瓶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320000元等。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韓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進口食品中含有NMN(β-煙酰胺單核苷酸)成分,但NMN在我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和經營,故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孫某某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鑒于11瓶涉案商品雙方當事人已協商一致完成了退貨退款,對于剩下的1瓶,孫某某應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26500元,遂予改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進口食品引發的網絡購物買賣合同糾紛,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近年來,隨著“抗衰老”概念的走俏,號稱抗衰逆齡的“不老丸”的產品備受追捧和熱炒。本案中,涉案進口食品中含有NMN成分,但國家就NMN(β-煙酰胺單核苷酸)作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不予許可,故案涉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判令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旨在明確進口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警醒所有進口食品經營者要始終將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嚴守食品質量關;同時提示消費者關注進口食品的安全問題,避免盲目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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