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2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與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消保委)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去年生效的涉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圍繞公益訴訟維權、產品召回、進口食品安全責任承擔、最嚴手段監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選取并發布典型案例。
制售不合格飲用水,支持公益訴訟判決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某飲用水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飲用水公司先后分三批生產銷售的包裝飲用水被檢出銅綠假單胞菌,且相關工作人員均未持有健康證,均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部門檢驗結論為含銅綠假單胞菌的包裝飲用水為不合格食品。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第一批次2600桶已全部銷售,另兩批次未銷售飲用水已被銷毀。市檢一分院認為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損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遂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5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忽視食品安全,多次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主觀過錯嚴重,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帶來健康風險,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量該公司違法所得、飲用水出廠價與商戶銷售價差異、該公司所受行政處罰及整改情況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5萬元,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典型案例|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典型案例|減肥產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