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自2023年12月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以來,切實加大案件查辦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現公布一批市場監管部門維護校園食品安全案例。
案例一:
遵義市某農產品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遵義市習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農產品公司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米皮、河粉的出廠檢驗報告存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形。經查實,該公司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間從習水縣某食品加工廠(已另案處理)進購的米皮、河粉共計4326斤。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習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53221.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畢節市某水廠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6日,畢節市金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收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金沙縣某中學采購使用的包裝飲用水,經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規定,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次包裝飲用水由金沙縣某水廠銷售給該中學,該水廠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金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黔西南州某中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興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興仁市某中學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但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實,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為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興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畢節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案
2024年3月7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畢節市七星關區某幼兒園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幼兒園的《食堂食品留樣登記表》留樣人和審核人筆跡相似。經查實,該幼兒園留樣記錄不規范,食品留樣量沒有達到最少125克的規定。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19日,執法人員對該幼兒園跟蹤檢查,發現其仍然未按規定對食品進行留樣。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安順市某幼兒園使用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案
2023年11月21日,安順市西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安順市某幼兒園自行消毒的餐具(筷子)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規定,檢驗結果為不合格。2023年11月24日,西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現場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復用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西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來源 | 餐飲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