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嚴防嚴控食品安全風險,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護航校園、守護希望”,圍繞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校園食品安全,深入推進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有力查處了一批校園食品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銅鼓縣某中心學校使用無標簽大米加工米飯案
2024年5月21日,銅鼓縣市場監管局對銅鼓縣某中心學校使用無標簽大米加工米飯等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9日,銅鼓縣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專班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動“回頭看”督查,發現銅鼓縣某中心學校存在生熟食未分開擺放等問題,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前進行改正。3月19日,宜春市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動考核驗收組到該學校進行復查,現場再次發現生熟食未分開存放,并發現當事人使用無任何文字標簽大米,冰箱未進行除霜且存放有過期排骨等問題。經查,該學校采購無標簽大米40袋,采購價105元/袋,貨值金額4200元。在經營過程中,該學校未及時清理冰箱,導致未使用的排骨長期存放于冰箱底部,直至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銅鼓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二:萬載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8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對萬載某學校涉嫌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5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江西省教育系統“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一級告警信息后,對萬載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三防”設施不到位,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5月5日,監管平臺再次監測到該學校食堂出現一級告警信息,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三:豐城市某中學餐飲服務設施未定期維護案
2024年3月7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豐城市某中學餐飲服務設施未定期維護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8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豐城市教育體育局轉來集中用餐單位廚房告警歷史,告警歷史顯示豐城市某中學多次出現“三防”設施狀況告警。豐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校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學校食堂廚房內“三防”設施不完善,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要求學校立即整改,并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2024年2月19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針對前期的預警信息到該學校進行復查,發現該學校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豐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四:袁州區某中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2月21日,袁州區市場監管局對袁州區某中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31日,袁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袁州區某中學進行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三防”設施不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2月2日,袁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西省教育系統“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三防”設施告警信息,經復查,該學校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袁州區市場監管局責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五:樟樹市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4月16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對樟樹市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29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接江西省教育系統“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三防”設施告警信息,執法人員當日前往當事人處進行核實,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三防”設施存在隱患,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2024年2月6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再次接告警信息。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六:宜豐縣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8日,宜豐縣市場監管局對宜春市宜豐縣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7日,宜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宜豐縣某幼兒園進行食品安全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三防”設施不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當場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進行了警告,要求當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5月28日,宜豐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西省教育系統“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告警信息,經檢查,該幼兒園“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宜豐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