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2024年12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食品伙伴網整理匯總如下:
1、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讀本和配套題庫
2024年12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發布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讀本和配套題庫的通知。
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1月發布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
為進一步提高監督抽查考核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強對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寫了配套教材及考核題庫(2024版),包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讀本(公共篇、食品生產篇、食品銷售篇、餐飲服務篇、特殊食品篇)和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題庫(公共部分、食品生產部分、食品銷售部分、餐飲服務部分、特殊食品部分)。
現予以發布,可以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s://www.samr.gov.cn/zw/zjwj/index.html)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2、金花茶培養物等11種“三新食品”通過審查
2024年12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金花茶培養物等11種“三新食品”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審評機構組織專家對金花茶培養物申請作為新食品原料,葡糖淀粉酶等8種物質申請作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1,3,5-三甲基-2,4,6-三(3,5-二叔丁基-4-羥芐)苯等2種物質申請作為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并通過。
“三新食品”具體如下:新食品原料1種,為金花茶;食品添加劑新品種8種,分別為葡糖淀粉酶、絲氨酸蛋白酶、脂肪酶、4-羥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2'-巖藻糖基乳糖、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甜菊糖苷、(6S)-5-甲基四氫葉酸,氨基葡萄糖鹽;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2種,分別為1,3,5-三甲基-2,4,6-三(3,5-二叔丁基-4-羥芐)苯、聚-3-羥基丁酸-3-羥基己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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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蛋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12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征求《蛋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指導蛋制品生產許可工作,加強蛋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蛋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11日。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改名稱。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將細則名稱由《蛋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為《蛋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二)調整結構。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將《細則(征求意見稿)》框架結構調整為:總則、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試制產品檢驗、附則等8個章節。調整后的結構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所附的評分記錄表逐章對應,層次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完整,許可審查條件更加嚴謹。
(三)調整許可范圍。本次《細則(征求意見稿)》將液蛋制品納入生產許可審查范圍,在再制蛋舉例中增加了鹵蛋、茶香蛋(茶蛋)、水煮蛋、醋蛋、溏心蛋、熏(烤)蛋等品種明細,在熱凝固蛋制品舉例中增加了蛋羹、蛋豆腐、蛋布丁等品種明細。調整后的許可范圍包括再制蛋、干蛋制品、液蛋制品、冰蛋制品、熱凝固蛋制品和其他蛋制品,基本覆蓋我國市場上常見蛋制品品種,更貼合蛋制品行業發展實際。
(四)明確生產場所的要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蛋與蛋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1710)等相關規定,細化了生產作業區劃分要求。
(五)細化設備設施的要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蛋與蛋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1710)等相關規定,細化了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要求,增加了常規檢驗項目和常用檢驗設備舉例。
(六)修訂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的要求。列舉不同申證單元工藝流程,對應工藝流程列舉生產設備設施。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蛋與蛋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1710)等相關標準規定,明確不同蛋制品加工工藝關鍵控制環節要求。
(七)修訂人員管理的要求。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加工人員的管理要求等。
(八)修訂管理制度的要求。針對《細則(2006版)》對管理制度要求不突出的問題,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蛋與蛋制品生產衛生規范》(GB 21710)及其他規定,《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提出具體要求,包括: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包括自行檢驗、委托檢驗、產品留樣等要求)、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包括運輸器具、運輸過程控制等要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倉儲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管理要求)、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設備校準管理制度、加工過程中微生物監控計劃、食品安全防護制度等。修訂后的制度條款更加清晰明確,便于企業理解把握,也有利于監管人員提高許可審查工作效率。
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防范外賣餐飲浪費規范營銷行為指引》
2024年12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防范外賣餐飲浪費規范營銷行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規范外賣商家營銷行為,落實網絡餐飲平臺主體責任,防范外賣餐飲浪費,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
《指引》結合網絡餐飲行業特點,緊緊圍繞防范外賣餐飲浪費的重點、痛點、難點問題,從規范外賣餐飲行業的營銷行為入手,將反食品浪費舉措落實到業務全流程的各環節。作為引導外賣餐飲行業落實反食品浪費責任的重要舉措,《指引》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規范外賣商家營銷行為。《指引》對外賣可能引發餐飲浪費的營銷行為予以引導,明確相關環節防范餐飲浪費的具體要求。鼓勵外賣商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減少原料、成品浪費,提升餐飲供給質量,合理設置起送價格,優化滿減優惠機制,明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直播或者音視頻信息,進一步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二是發揮網絡餐飲平臺引領帶動作用。《指引》引導網絡餐飲平臺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優化餐品信息展示方式,完善滿減湊單機制,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廣告內容的監測、排查,建立健全外賣餐飲浪費評價評估機制,推動反食品浪費源頭治理。
三是凝聚多方力量推動社會共治。《指引》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自律作用,引導外賣商家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支持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對網絡餐飲平臺和外賣商家防范外賣餐飲浪費情況進行社會監督,推動構建多方參與的防范外賣餐飲浪費共治格局。
四是加大反食品浪費宣傳倡導。《指引》鼓勵網絡餐飲平臺、行業協會、餐飲品牌加強合作,宣傳、普及防止食品浪費知識。鼓勵外賣商家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內容,加強員工反食品浪費培訓,切實增強從業者反食品浪費意識。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平臺經濟特點和經營主體自主經營權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防范外賣餐飲浪費長效機制,引導網絡餐飲平臺、外賣商家主動落實反食品浪費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營銷行為,促進網絡餐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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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執法辦案指南(一)》
為切實有效提升基層執法效能,市場監管總局啟動“1+N”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指南體系建設(即1個案件查辦通用指南+N個辦案指南),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近日首批制定發布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執法辦案指南(一)》(以下簡稱兩個《指南》)。
《通用指南》對食品安全案件辦理程序、規范和技巧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辦案指南(一)》對“標簽、說明書瑕疵”等6種基層常見輕微違法行為的特點、調查內容及技巧、案件定性及處罰等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可以隨時查詢參考,提升執法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實現“類案同罰”“過罰相當”的目標。基層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引述兩個《指南》的內容進行說理,加強對經營主體的教育引導,更好地統籌執法力度和溫度。
市場監管總局將以發布兩個《指南》為契機,“手把手”為基層提供執法指導,推動實現全國市場監管食品安全領域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執法尺度“三個統一”。持續推動后續執法指南的制定出臺,完善“1+N”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指南體系,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執法的指導,有效解決“類案不同罰”“過罰不當”等問題,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行為,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更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6、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中動物源性成分定性檢測》等13項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和2項修改單
2024年12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發布《食品中動物源性成分定性檢測》等13項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和2項修改單。
名稱和編號如下:
食品中動物源性成分定性檢測(BJS 202401)
食品中別嘌醇、苯溴馬隆、非布司他等化合物的測定(BJS 202402)
畜禽類食品中松香酸、脫氫松香酸的測定(BJS 202403)
飲料酒、飲料、茶葉及代用茶中對乙酰氨基酚等60種化合物的測定(BJS 202404)
食品中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化合物的測定(BJS 202405)
調味品和肉制品中新品紅、曙紅和猩紅的測定(BJS 202406)
食品中富馬酸二甲酯的測定(BJS 202407)
食品中曲美他嗪、氯米芬和美度銨3種代謝調節劑的測定(BJS 202408)
食品中托拉塞米等19種利尿劑的測定(BJS 202409)
粉絲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測定(BJS 202410)
谷物碾磨粉及制品、淀粉及制品中植物源性成分定性檢測(BJS 202411)
芝麻醬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測定(BJS 202412)
食品中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氫大麻酚的測定(BJS 202413)
《水產品及水中丁香酚類化合物的測定》第1號修改單
《食品中辛基酚等5種酚類物質的測定》第1號修改單
7、《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規定》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3 日,農業農村部發布2024年第2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18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的職責分工。根據《規定》,農業農村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具體工作。
二是規范審查條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對照《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逐項細化了具體材料要求,包括生產用水水質檢驗報告、屠宰間和急宰間工藝平面圖及工藝說明、相關設施設備和運載工具清單、技術人員花名冊及健康證明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審查情況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三是建立歇業、停業和復產報告制度。為掌握定點屠宰廠(場)生產狀況,統籌做好區域內生豬產品供應,《規定》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的,應當提前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因客觀原因難以提前報告的,不得晚于歇業、停業次日報告;歇業、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在復產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依法予以處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遷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請定點屠宰證書的,適用《條例》關于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措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在復產前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8、農業農村部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
2024年12月20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的通知。
為更加科學精準處置非洲豬瘟疫情,強化常態化防控,根據近年防控實踐和當前防控形勢需要,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非洲豬瘟疫 情應急實施方案(第五版)》同時廢止。
9、市場監管總局印發《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機制,積極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進一步規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增強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經營者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預期,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12月20日發布了《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據介紹,《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制定,采用條文與案例相結合的方式,共12章、87條,包含案例29個。《指引》既立足我國經營者集中審查實踐經驗,又與國際通行并購審查規則接軌,科學、合理、完整地反映了橫向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框架、競爭分析思路和競爭影響評估因素等內容,積極回應了審查實踐中經營者反映較多的問題、部分重點復雜問題及并購審查領域新問題。
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已審查3000多起涉及橫向經營者集中的案件,約占總案件量一半,積累了豐富的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經驗。制定《指引》,有助于健全我國反壟斷規則制度、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則,為各類經營主體投資并購提供更可預期的制度環境;能夠提高我國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統一性、規范化和透明度,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10、市場監管總局再次就《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12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再次公開征求《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的重要決策部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并形成了《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20日。
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7章45條,規定了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管理程序,分別按照認證體系、認證實施、認證證書、綠色產品標識、監督管理等環節,規范了管理流程,明確了各監管主體職責,以及各參與主體違反《管理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包括目的與依據、相關定義、適用范圍、原則方針、管理機制、信息平臺、國際合作等,共7條。明確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定義、適用范圍、原則方針,規定了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工作中的管理機制,由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信息平臺并組織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第二章認證體系,包括分類管理、目錄和規則、目錄劃分、設立原則、屬性要求、協調原則、認證機構要求、檢測機構要求、認證各方責任、技術委員會等,共10條。明確了目錄劃分、設立原則、屬性要求以及協調原則,對認證機構、檢測機構、認證各方、技術委員會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認證實施,包括認證委托、認證受理、樣品檢測、檢測記錄要求、現場檢查、認證決定、認證記錄要求、獲證后監督、認證人員管理、信息公開、認證機構風險控制等,共11條。明確了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全流程,要求認證機構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認證人員管理、信息工作做了規定。
第四章認證證書,包括管理部門、內容及格式、有效期、證書處理等,共4條。明確了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管理部門,規定了證書內容及格式、證書有效期,對證書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
第五章綠色產品標識,包括標識樣式、標識顏色、標識使用、標識加施、標識管理等,共5條。明確了綠色產品標識樣式和標識顏色,對標識使用和標識管理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包括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有關部門職責、評估機制、舉報規定、處罰規定,共5條。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職責、綠色產品認證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對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舉報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附則,包括名詞解釋、解釋權和施行時間等,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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