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行業的蓬勃發展讓“一鍵下單”成為日常,但在點外賣時,你是否想過可能遭遇變質、異物甚至更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對此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商家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外賣羊頭骨現蛆蟲案。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1日,原告王某通過某外賣平臺在被告某餐飲店購買了麻辣羊蹄、草原羊肚包肉、老湯鹵羊頭等食品,付款127.25元,其中老湯鹵羊頭81.3元,因餐品過多未食用完畢,便將剩余餐品放至冰箱,次日下班后食用完畢,隨后,王某想把羊頭骨清洗干凈給狗食用,卻發現羊頭骨縫隙中全是蛆蟲,導致其惡心嘔吐一夜。9月3日,原告通過平臺聯系被告,告知其購買羊頭骨縫隙中全是蛆蟲,并將其拍攝的含有蛆蟲的羊頭骨照片發給被告,并就賠償事宜與被告進行協商。被告稱其在外賣平臺購買有“放心吃”保險,與顧客發生糾紛會進行理賠,并認為原告在購買食用兩天后才告知自己所購買的羊頭有蛆蟲,難以確認系被告原因導致,不排除因原告自身保存不善產生蛆蟲。原告隨后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經市場監管部門協調,雙方對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上鐵法院,要求被告賠償1000元。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自發表意見:
被告:外賣平臺已經退還原告羊頭價款并贈送了35元消費券,我認為雙方的糾紛已經處理完畢。
原告:當時平臺返還我羊頭價款及贈送消費券時,我已經告知平臺工作人員會保留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平臺也表示返還款項及贈送消費券是為顧客考慮進行的安撫,并不屬于被告的賠償范圍。而且消費券并未使用,現在已經過期。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涉案羊頭骨照片,能夠看出蛆蟲顏色發黑,且為死體,并非保存不善而霉變新生的蛆蟲狀態,結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食品系老湯鹵羊頭,涉案羊頭經過鹵煮,骨縫里的蛆蟲經過鹵煮會呈現發黑及死體狀態,認定該蛆蟲系在被告銷售給原告時已經存在于骨縫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被告作為在外賣平臺經營的餐飲店鋪,應當保證所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涉案的羊頭骨在銷售時骨縫里含有蛆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餐飲店賠償原告王某1,000元。
法官說法
錢彥兵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一、食品安全法為消費者“撐腰”,讓維權不再“得不償失”
近年來,外賣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消費者常因舉證難、維權成本高而妥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設立的“千元保底賠償”規則,其立法本意在于強化經營者責任,彌補消費者維權成本。這既使得消費者在面對小額消費糾紛時,能有足夠的動力去維權,不會因為維權成本高于可能獲得的賠償而放棄維權,也能對商家形成強大的威懾,使其不敢隨意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維護市場秩序,從而保障食品安全。
二、平臺退款≠責任免除:外賣糾紛中商家仍是第一責任人
本案折射出外賣產業中存在的責任模糊地帶。被告辯稱平臺已退還羊頭價款并發放消費券,故其義務已履行完畢。但平臺退款屬于補償行為,是其安撫消費者的手段,不等同于經營者賠償,且消費券未使用即失效,原告的實際損失并未得到填補。
在外賣經營模式下,外賣平臺在投保“放心吃”保險的商家頁面標識“放心吃”字樣,可能給商家造成“有事找保險”的錯覺,導致商家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時,不積極履行責任,將問題推給保險。對此需要明確的是,外賣平臺推出的“放心吃”等類型的保險,旨在為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降低消費者索賠損失的難度,并非商家責任免除的依據,在外賣食品安全糾紛中,餐飲經營者始終是第一責任人,其食品安全義務不因加入平臺或購買保險而削弱,不能將其應履行的義務轉嫁他人。
供稿 | 民庭 錢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