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自2025年4月開展平臺外賣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以來,加大案件查辦力度,消除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為充分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發動社會共同參與網絡視頻安全監督,對違法違規經營形成有力震懾,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陽市烏當區某餐飲店未按規定封裝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5年5月,烏當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烏當區某餐飲店在外賣送餐過程中,存在對配送的食品未使用封簽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裝等方式進行封裝的情形。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未使用封簽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裝食品進行配送的行為,違反了《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烏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貴安新區某餐飲店偽造《貴州省小餐飲登記證》案
案情介紹:2025年3月24日,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現場發現某外賣平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貴安新區某餐飲店的《貴州省小餐飲登記證》系偽造。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偽造《貴州省小餐飲登記證》行為,違反了《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偽造《貴州省小餐飲登記證》行為。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遵義市習水縣某鴨腳板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5年4月29日,習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習水縣某腳板店存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鹵鴨腳板,并通過網絡外賣平臺進行銷售。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習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沒收扣押的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的13.78千克鹵鴨腳板以及涉案的1瓶食品添加劑、沒收違法所得1736元,并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銅仁市石阡縣某鍋牛肉飯店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5年6月17日,石阡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石阡縣某鍋牛肉飯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系偽造。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制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石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黔西南州興義市某小吃店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5年1月7日,興義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興義市某小吃店2名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正在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興義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