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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0〕10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10-09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4日

  (此文有刪減)

    預案編碼1.3.3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5)

    1.1  編制目的…………………………………………………(5)

    1.2  編制依據…………………………………………………(5)

    1.3   適用范圍…………………………………………………(5)

    1.4  工作原則…………………………………………………(6)

    1.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6)

    2  組織指揮體系…………………………………………………(7)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7)

    2.2  區縣級組織指揮機構……………………………………(7)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7)

    3  監測、評估、預警與報告……………………………………(7)

    3.1  監測………………………………………………………(7)

    3.2  風險評估…………………………………………………(8)

    3.3  預警………………………………………………………(8)

    3.4  報告………………………………………………………(9)

    4  應急響應……………………………………………………(10)

    4.1  先期處置……………………………………………… (10)

    4.2  擴大響應……………………………………………… (10)

    4.3  響應終止……………………………………………… (11)

    4.4  信息發布……………………………………………… (12)

    5  后期處置……………………………………………………(12)

    5.1  總結評估………………………………………………(12)

    5.2  撫恤與補助……………………………………………(12)

    5.3  征用及勞務補償………………………………………(12)

    6  應急準備……………………………………………………(12)

    6.1  專業防控體系建設……………………………………(12)

    6.2  人力資源建設…………………………………………(15)

    6.3  財力保障………………………………………………(15)

    6.4  應急物資保障…………………………………………(16)

    6.5  應急裝備建設…………………………………………(16)

    6.6  應急技術準備…………………………………………(17)

    6.7  信息通訊技術保障……………………………………(18)

    6.8  應急培訓與演練………………………………………(18)

    6.9  健康宣傳與教育………………………………………(19)

    6.10 法律保障與監督檢查…………………………………(19)

    7  預案管理……………………………………………………(19)

    7.1  預案體系與銜接………………………………………(19)

    7.2  預案評估與修訂………………………………………(20)

    8  附則…………………………………………………………(20)

    8.1  預案解釋………………………………………………(20)

    8.2  預案實施………………………………………………(20)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嚴重危害,指導和規范本市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預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等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食品安全事件、核和輻射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別按照《重慶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理念,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學有效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范意識,落實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裝備等應急準備,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強化統一指揮、專常兼備、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衛生應急管理體制,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依法科學、高效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快速調集應急力量,按照“早、小、嚴、實”原則,規范科學、高效有序處置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分級分區、精準施策。堅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分區施策要求,精準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社會參與、群防群控。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政府、部門、社區、個人“四位一體”,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實各項綜合性應急防控措施。

    1.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等,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設立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在市衛生健康委設立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

    在組織指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狀態時,市指揮部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專項工作組。

    2.2  區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參照市級模式,組建本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承擔屬地職責,落實屬地應急管理措施。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指揮部組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由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生態環境、動物防疫、市場監管等多部門、多單位、多行業專家組成的專家庫。

    3  監測、評估、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3.1.1  全市統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制度,整合信息資源,完善信息收集和共享機制。

    3.1.2  市衛生健康委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全市實際,重點開展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癥狀監測、實驗室監測,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市場監管、農業、林業、藥監、海關等部門,針對預防本行業、本領域所涉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開展行業、領域內日常監測。

    3.1.3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市日常監測信息集成和共享,部署開展應急監測,加強對日常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3.2  風險評估

    市指揮部建立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害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管控和化解風險。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專家分析研判意見,預估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應發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3.3.2  預警發布

    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發布;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一級(紅色)預警信息,需同時報經國家衛生健康委批準后再發布。三級(黃色)、四級(藍色)預警由區縣負責發布;涉及跨區縣行政區域的三級(黃色)預警信息,區縣需報經市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后發布。特殊情況下,市政府可發布各類級別預警信息。

    3.3.3  預警調整與解除

    根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因素、影響范圍的變化或消除,以及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認定可進行預警調整的其他情形,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對外發布預警級別調整或解除通知,并調整或解除預警應對措施。

    3.4  報告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4.2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及時、客觀、真實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不得緩報、謊報、瞞報、漏報。

    3.4.3  報告單位和個人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發生單位、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動物防疫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海關檢驗檢疫機構、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單位。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學校校長或托幼機構主要負責人、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人。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事發鄉鎮(街道)或單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立即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向所在地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事發區縣政府及其部門快速派出專業隊伍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和控制,組織就近醫療衛生人員積極救治病人,并加強個人防護。

    4.2  擴大響應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型、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以及后果,結合可動員的應急能力和預期效果,按照“分級負責、分級響應、分區響應”原則,開展擴大響應處置。

    4.2.1  分級負責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縣政府成立組織指揮機構負責應急處置。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縣政府成立組織指揮機構負責應急處置,市衛生健康委視情況給予業務指導。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國家統一指揮下,由市指揮部落實屬地處置責任,接受國家衛生健康委業務指導。

    4.2.2  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原則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啟動一級響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啟動二級響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啟動三級響應,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啟動四級響應。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初期級別尚不明確或發展趨勢不明時,可結合專家研判意見和防控工作需要確定應急響應級別。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進展,應急響應級別可適時調整。

    應急響應的啟動或調整,市級層面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報請市政府批準由市指揮部或市政府指定部門對外發布,并實施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區縣層面啟動或調整三、四級應急響應參照市級程序執行;需要啟動二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需報請市政府批準,由市指揮部或市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政府指定部門對外發布,并實施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4.2.3  分區響應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根據區域風險等級和各區縣防控工作實際情況,市指揮部可采取不同的應急響應級別,分區分級分類,科學防控、精準施策、有效應對。

    4.3  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應同時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關病例經過最長潛伏期后再無新病例出現;多數病人治愈出院,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穩定。

    4.4  信息發布

    市指揮部或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市政府統一要求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的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信息。

    5  后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或事發地區縣要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5.2  撫恤與補助

    各級政府應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補助。

    5.3  征用及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應急準備

    6.1  專業防控體系建設

    6.1.1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強市和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配齊人員編制,強化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建設,提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風險評估與預警、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實驗室檢測等能力,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提供技術支持。

    落實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加強市、區縣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防控能力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早期發現、先期處置、具體落實防控救治措施提供技術支持。

    6.1.2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1)綜合醫療救治機構

    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規范的感染性疾病診斷室,強化傳染性疾病警惕意識,早發現早報告可疑傳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病例。

    ②區縣級醫療機構。建設規范的感染性疾病門診,提升感染性疾病??圃\斷、檢測和救治能力,落實應急醫療擴展準備。

    ③區域性和市級醫療機構。除做好區縣級醫療機構醫療救治準備措施外,還應承擔根據統一部署做好分類病人集中救治、根據指令派出專業人員到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救治病人、做好就現有醫療救治場所應急改造等市級賦予的職責。

    (2)傳染病救治機構

    ①市級傳染病救治中心。

    重慶市公共衛生醫療救治中心(重慶市公共衛生醫療救治中心應急醫院),負責全市重大傳染病病例救治。

    ②區域傳染病救治分中心。

    重醫附屬永川醫院(渝西公共衛生應急醫院)負責區域內重大傳染病病例的醫療救治。

    重慶三峽中心醫院(三峽公共衛生應急醫院)負責區域內重大傳染病病例的醫療救治。

    重慶黔江中心醫院(武陵山公共衛生應急醫院)負責區域內重大傳染病病例的醫療救治。

    (3)中毒控制機構

    ①市中毒控制中心。負責全市重大中毒事件病例救治,負責指導各中毒控制分中心和醫療機構開展中毒救治工作。

    ②區域中毒控制分中心。設立萬州、長壽中毒控制分中心,重點負責區域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做好重點中毒控制藥品、防護設備、裝備等物資儲備。重慶三峽中心醫院、黔江中心醫院、重醫附屬永川醫院分別負責區域內相關中毒病例(傷員)救治和本片區各區縣醫療機構中毒救治指導工作。

    ③區縣中毒控制機構。區縣中毒控制工作依托區縣綜合性醫院(含中醫醫院)及疾控機構,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中毒事件調查處置和病人救治工作。

    6.1.3  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健全統一的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加強監督執法能力建設,規范執法監督行為,承擔與職責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任務。

    6.1.4  心理干預救援體系

    市和區縣精神衛生機構(心理咨詢機構)要強化能力培訓,制定科學的心理危機干預策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公眾心理反應及其影響因素監測、分析、評估,對不同目標人群采取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6.1.5  口岸衛生檢疫體系

    健全口岸衛生檢疫體系,強化國際旅行保健、口岸衛生檢疫能力建設。

    6.2  人力資源建設

    6.2.1  市和各區縣政府按照“專業化、實戰化、標準化”的原則,逐步健全國家級—市級—區縣級三級衛生應急隊伍體系。

    6.2.2  完善應急快速小分隊建設。全市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別建設1支以上負責緊急醫學救援、突發傳染病防控或突發中毒事件處置的衛生應急快速小分隊。

    6.2.3  市指揮部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擴充動員機制。鼓勵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6.3  財力保障

    6.3.1  各級政府要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專項經費,將專業防控體系、衛生應急隊伍、應急物資儲備、培訓演練、健康教育、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等建設和能力提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投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籌集資金。

    6.3.2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依法依規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6.3.3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提前為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人員,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4  應急物資保障

    6.4.1  全市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包括應急物資實物儲備、采購儲備、生產力儲備和資金儲備。

    6.4.2  全市建立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萬州、黔江、永川等區域衛生應急中心物資儲備—各醫療衛生機構應急物資儲備的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網絡。

    6.4.3  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建立完善應急物資調用、補充和更新機制。

    6.4.4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和救治需要,結合本市產業發展實際,本著“填空白、擴產能、高科技”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應急物資產業發展。

    6.4.5  衛生健康、鐵路、公路、水運、機場等部門和單位應建立應急醫療物資的優先運送機制和途徑。

    6.5  應急裝備建設

    6.5.1  按照“標準化、實戰化”要求,配齊突發急性傳染病現場指揮車、移動處置裝備,提升現場應急處置能力。市級配置車載移動實驗室、消殺防疫車和現場應急處置車等;各區縣配備現場應急處置車,配齊背囊化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完善車載化與背囊化相結合的專業隊伍裝備體系。

    6.5.2  國家(重慶)突發中毒事件應急處置隊(市突發中毒事件應急處置隊)配備現場洗消、檢測等專業車輛和裝備,提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中毒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各區縣配齊背囊化中毒處置衛生應急隊伍裝備,提升快速反應和現場處置能力。

    6.5.3  全市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應加強實驗室能力建設,配置完善實驗室檢測設施、設備、試劑等配置,提升應急檢測能力。支持萬州、黔江、永川等區域衛生應急中心提升衛生應急實驗室檢測能力。

    6.5.4  為衛生應急隊伍配置住宿、淋浴、餐食、油電、飲水等野外后勤保障裝備,滿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保障要求,提升衛生應急隊伍“長時間、遠距離”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6.6  應急技術準備

    6.6.1  定期評估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和專業防控救治能力,組織制定分層分級分類應急救治方案、實驗室檢測能力動員方案、流行病學調查人員調集調配方案、高危和脆弱群體風險監控方案、應急培訓計劃等應急技術方案。針對國內外突發的新發傳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及時收集防控救治技術資料,做好技術準備。

    6.6.2  鼓勵、支持高校等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方法,鼓勵開展對新發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科學研究。

    6.6.3  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究單位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高效檢測、監測技術與有效防治技術等科學研究,開展預防和治療藥物聯合攻關,提高全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檢測能力、處置能力和研究水平。

    6.7  信息通訊技術保障

    6.7.1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應急隊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信息保障設備和交通工具,確保通信和信息的暢通。

    6.7.2  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應急管理要求,建立市、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平臺,承擔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

    6.7.3  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網絡資源,整合醫療救治信息網絡系統,實現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6.8  應急培訓與演練

    市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適時開展應急演練,檢驗預案、鍛煉隊伍。

    市衛生健康委應定期開展針對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應急處置技術和能力;定期針對指揮部成員單位中非醫療衛生專業人員開展培訓或講座,提高其衛生應急基本知識、技能和自我防護能力。

    6.9  健康宣傳與教育

    市指揮部、市衛生健康委和各級政府持續組織開展公眾衛生應急技能提升行動,利用多種形式提升公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本知識、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眾衛生應急技能提升行動。

    6.10  法律保障與監督檢查

    市政府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治體系。市指揮部辦公室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各區縣和市級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情況進行督查。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體系與銜接

    7.1.1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預案和工作實際,制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本部門(行業、領域)的部門應急預案,或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相關內容編入本部門(行業、領域)的部門應急預案中。各區縣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應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

    7.1.2  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細化編制應對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工作方案,作為本單位工作指南。

    7.1.3  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可以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具體任務制定行動方案,明確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7.2  預案評估與修訂

    市指揮部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本預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上位預案變化適時修訂。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趨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補充、修訂和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  附則

    8.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吨貞c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渝辦發〔2007〕288號)同時廢止。












 
關鍵詞: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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