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上午,桑植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并依法當庭宣判:被告人莊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公安機關扣押的魚337條、橡皮艇1個、電魚機1臺,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莊某某當庭認罪服判。
此次并非莊某某第一次受審獲刑。2019年12月22日,其同樣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桑植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緩刑考驗期期滿后不到三個月,莊某某再次以身試法,然而這次卻不再有緩刑考驗的機會。
案情回顧:凌晨電魚被抓 法網疏而不漏
2020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莊某某在五道水鎮水田壩村縱樹坪組澧水流域(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范圍)駕駛橡皮艇,使用電瓶、逆變器及綁有電線的竹竿制成的禁用捕魚工具,采用禁用的電魚方式捕撈水產品。捕獲各類魚類共337條,約8.846公斤。2020年8月16日凌晨3時,莊某某捕完魚收工時被五道水派出所當場抓獲。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莊某某與桑植縣人民檢察院達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解協議,莊某某的親屬代為繳納了環境修復費2189.7元用于購買魚苗。
法院認為:再次非法捕撈構成犯罪 應當依法處以實刑
被告人莊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莊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莊某某與桑植縣人民檢察院達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解協議,莊某某自愿繳納了環境修復費,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莊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結語:犯罪有成本 法律非兒戲
人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過而不改是謂過矣。法律會為真誠悔罪之人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不會給心存僥幸者尋找逃避制裁的門路。莊某某明知不可為而為,輕視法律,一犯再犯,最終以自由付出代價。在這里也提醒廣大群眾,“保護生態環境,禁止非法捕撈”絕不只是一句口號,違法者必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桑植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