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精神,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制定《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貫徹執行。
一、堅持包容審慎與嚴格監管并重
各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中充分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法治精神,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有據、寬嚴適度。引導促進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誠信經營,維護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對列入《清單》范圍,符合適用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及未列入《清單》但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予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已列入《清單》范圍,但不符合適用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拖欠工資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二、堅持依法查處與指導服務并行
各區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案件,要做到執法有據、程序合法。同時要落實好“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積極發揮行政指導服務作用,將“執法與指導”“監管與服務”“處罰與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用人單位輕微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處罰的,采取“一案三書”(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承諾書、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形式,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用人單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誠信承諾后,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主動、及時為用人單位提供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服務,并對其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三、堅持執法監督與探索創新并舉
各區要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加強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和監督管理。對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要堅決予以糾正。建立規范的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臺賬,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創新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方式,及時反饋執法中發現的問題和工作意見建議,并按季度向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報送本區不予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根據意見建議和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不斷完善《清單》內容,實行《清單》動態化管理,推動實現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