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多地陸續報道個別進口冷凍食品外包裝樣本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的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冷鏈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邛崍市市場監管局立足職能,加大冷鏈食品尤其是進口冷鏈食品的安全監管,堅決打擊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現將近日查處一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事情經過
高某某在邛崍市臨邛街道崇文路經營一家冷凍肉制品經營部,辦理有《營業執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2020年11月11日,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在對其開展執法檢查時,在高某某的凍庫內發現有標識為“FROZEN BonELESS BEEF”的肉類產品三件,三件產品外包裝盒上分別標注有“03/08/2020”、“05/08/2020” 、“24/07/2020”等字樣,經現場稱重凈重分別為28.51kg、25.93kg、6.82kg。
現場經營者高某某無法提供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報關單及購進票據等相關手續,邛崍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三件產品進行查封。
高某某上述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0年11月13日,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對此案進行立案調查,并于11月20日依法對高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進行詢問調查,高某某對其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處罰決定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2020年12月2日,經邛崍市市場監管局集體研究,擬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肉制品并頂格罰款5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
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