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要求,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本省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的依據是:
“(一)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按國家規定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三)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四、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第五條修改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應有計劃地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抽樣方法抽取樣品。
“檢驗結論為合格并且屬于無償提供的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退還;其他樣品,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在查處涉嫌假冒案件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產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也可以要求其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別。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法定資質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七、將第八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
八、將第九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查處部門對違法事實確鑿,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查封、扣押的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刪去第十條第一款,將第十條修改為:“為促銷產品,贈與或者獎勵消費者其他產品的,贈與者或者獎勵者應當依法對所贈與或者獎勵的產品質量負責。”
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印刷制作產品標識、認證標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標識標志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由承制者查驗印制者的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備查。無證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將印制的標識、標志、包裝物和銘牌提供給非印制者。”
本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省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
第四條 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的依據是:
(一)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按國家規定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三)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第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應有計劃地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抽樣方法抽取樣品。
檢驗結論為合格并且屬于無償提供的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退還;其他樣品,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在查處涉嫌假冒案件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產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也可以要求其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別。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法定資質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查處部門對違法事實確鑿,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查封、扣押的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為促銷產品,贈與或者獎勵消費者其他產品的,贈與者或者獎勵者應當依法對所贈與或者獎勵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印刷制作產品標識、認證標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標識標志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由承制者查驗印制者的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備查。無證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將印制的標識、標志、包裝物和銘牌提供給非印制者。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