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0年9月14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思迪螺螄粉館抽取其購進的供貨商名稱聊城市東昌府區宸杰蔬菜批發店,標稱供貨商地址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柳園辦事處交運市場蔬菜市3-9-112的鮮雞蛋,經樣品檢驗,甲硝唑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12月28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捌角(0.8元);
2、處罰款叁仟玖佰玖拾玖元貳角元(3999.2元)。
罰沒款合計肆仟元(4000元)。
02
2020年9月17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聊城市東昌府區小美臭豆腐館抽取抽取其購進日期2020-09-15的豆腐,經樣品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12月28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捌拾陸元(86元);
2、處罰款叁仟玖佰壹拾肆元(3914元)。
罰沒款合計肆仟元(4000元)。
03
我局于2020年09月10日收到,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聊茌市監案移[2020]18號),于2020年8月13日對茌平信譽成和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長粒花生米(生)”(購進日期為2020-08-12)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國檢(青島)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長?;ㄉ祝ㄉ?rdquo;供貨商為聊城市東昌府區懷合糧油經銷部。經查證,聊城市東昌府區懷合糧油經銷部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壹拾肆圓整(14.00元);
2、罰款人民幣捌仟圓整(8000.00元)。
罰沒人民幣捌仟零壹拾肆圓整(8014.00元)。
04
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恒城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7日對聊城市東昌府區長臣豆腐坊經營的鮮豆腐片進行了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貳圓玖角肆分整(2.94元);
2、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5000.00元)。
罰沒人民幣伍仟零貳圓玖角肆分整(5002.94元)。
05
2020年8月28日接到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聊城市東昌府區延偉副食批發部經營的尚培客無蔗糖蛋糕(山東煜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20.05.19),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證,該批發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2020年12月25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批發部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伍元整(5元);
2、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罰沒合計:伍仟零伍元(5005元)。
06
2020年8月28日接到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聊城市東昌府區沙土瓜子店經營的沙土花生(麻辣味)(油炸類)(山東沙土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20-03-20,規格:400克/袋),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衛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證,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2020年12月25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店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捌元整(8元);
2、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罰沒合計:伍仟零捌元(5008元)。
07
2020年08月12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東聊城億灃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生鮮誘惑瑞合店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20年08月12日的山芹、西芹和黃豆芽進行抽樣檢測,經中譜安信(青島)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1、山芹的檢驗結論為:敵敵畏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西芹的檢驗結論為:敵敵畏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3、黃豆芽的檢驗結論為: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證,當事人經營上述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及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經營山芹、西芹違法所得7.68元,罰款7000元;
2、沒收經營黃豆芽違法所得0.81元,罰款14000元。
罰沒合計:貳萬壹仟零捌元肆角玖分(21008.49元)。
08
2020年08月12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東省聊城百大連鎖有限公司阿爾卡迪亞六期店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20年08月12日的富士蘋果進行抽樣檢測,經中譜安信(青島)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敵敵畏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證,當事人經營上述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貳拾捌元肆角整(28.4元)
2、并處罰款:捌仟元整(8000元)。
罰沒合計:捌仟零貳拾捌元肆角整(8028.4元)。
09
2020年09月21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市東昌府區美玉商店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09月03日的“慶和洋槐蜂蜜”進行抽樣檢驗,經山東恒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菌落總數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證,當事人經營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貳拾玖元整(29元);
2、并處罰款:陸仟元整(6000元)。
罰沒合計:陸仟零貳拾玖元整(6029元)。
10
2020年09月22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安譜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聊城市東昌府區嘉明華聯超市經營的月餅和豆腐皮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月餅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豆腐皮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單位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12月27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叁圓零肆分(3.04元);
2、罰款人民幣捌仟圓整(8000.00元)。
罰沒合計人民幣捌仟零叄圓零肆分整(8003.04元)。
11
2020年10月09日接聊城12345投訴,投訴人席先生于2020年10月09日13時02分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榮食方快餐店購買八寶粥,食用時發現食品內存在較大石子。接投訴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0月09日對聊城市東昌府區榮食方快餐店進行了檢查,現場未發現八寶粥中存在石子情況,該店運營經理姚傳勇認可投訴的情況。經查證,該店經營食品中混有異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并作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壹拾捌圓整(18.00元);
2、罰款人民幣貳萬圓整(20000.00元)。
罰沒合計:人民幣貳萬零壹拾捌圓整(20018.00元)。
12
2020年9月11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市東昌府區榮鵬久久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證,該店經營標簽標示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1月12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2元;
2、罰款:19500元。
13
2020年9月11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市東昌府區久久麗園百貨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證,該店經營標簽標示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1月12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未售出的涉案產品2袋;沒收違法所得:3元;
2、罰款:19500元。
14
2020年9月10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市東昌府區久久副食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證,該店經營標簽標示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1月15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未售出的涉案產品4袋;沒收違法所得:6元;
2、罰款:19500元。
15
2020年9月14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聊城市東昌府區科尼久久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證,該店經營標簽標示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1月12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未售出的涉案產品6袋;沒收違法所得:12元;
2、罰款:19500元。
16
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09月15日對聊城市東昌府區慶玲水果超市經營的獼猴桃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氯吡脲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證,該單位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01月04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壹拾玖元貳角(19.20元);
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罰沒合計:伍仟零壹拾玖元貳角(5019.20元)。
17
2020年5月6日,接到投訴舉報后,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東聊城億灃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億灃購物廣場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證,該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1年1月6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磁器口”牌蒜香蒸魚調料5袋(凈含量:180克,生產日期:2019年04月17日,保質期:12個月,產品標準代號:Q/HR 0001S,生產商:重慶互潤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B),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50011631067,準廠房30幢);
2、罰款人民幣柒萬玖仟元整(¥79000)。
18
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2日對聊城市東昌府區風磊副食百貨商店銷售的菠菜(計量稱重)進行監督抽檢,經聊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單位做出如下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伍拾叁元捌角(53.8元);
2、罰款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貳角(5946.2元)。
罰沒合計陸仟元整(6000元)。
19
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對山東省聊城百大連鎖有限公司購物中心超市銷售的標稱生產日期為2020年6月29日的醬豬耳朵(計量稱重)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聊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稱生產日期為2020年6月29日的五香雞爪(計量稱重)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聊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壹拾伍元捌角(15.8元);
2、罰款壹萬元整: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貳角(99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