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消息,9月19日國家工信部和發改委聯合發布《兩部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改革過渡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工信部、發改委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從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
2016年10月31日前,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完成向轄區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工作,并將獲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信息匯總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
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中國鹽業總公司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通知要求,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當地的鹽碘濃度規定,在高水碘地區應供應無碘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