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雙12”、“315”、“618”,不知從何時起,這樣幾個普通的日子成為了大家的“購物狂歡節”,不僅是線下商家促銷搞活動,各大電商平臺的活動也是層出不窮,打折、優惠券滿減、買一送二……
為了能便宜個一塊八毛的,準備了幾張A4紙,算購物車里的東西到底怎么買便宜,算來算去怎么比原價還貴?
先提價,后打折?罰!
2021年1月11日,金華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商商家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查明,該商家對“電烤爐家用無煙燒烤韓式烤肉盤”開展促銷活動,為增加活動銷量,吸引客源,標示該商品“到手價469元,活動價699元,原價1299元”,但實際1299元作為促銷活動的基礎價格,從未實際成交,當事人也未標明1299元價格的含義,也不能提供該商品1299元的依據。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違反法律法規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被責令整改,并處罰款5萬元。
對于利用先提價后打折的手段,忽悠消費者的行為,必須依法進行處罰!!!
為了維護食品價格秩序,穩定市場價格水平,近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全市經營者和相關單位發出了一封提醒告誡書。
▲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
▲ 嚴格遵守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疫情防控期間四川省發布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價格自律;
▲ 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
▲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要依法經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 在促銷活動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如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打折等)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
▲ 對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不得趁節日期間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以及散布漲價謠言。
▲ 醫療衛生機構(診所)和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店)嚴禁對防疫物資囤積居奇,操作市場價格;
▲ 嚴禁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價格秩序;
▲ 嚴禁哄抬價格等行為。
▲ 賓館酒店、餐飲業、洗車場、停車場、家政服務、快遞物流服務、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節日期間應履行價格承諾,不得隨意漲價;
▲ 價格如有變化的,須提前公示告知消費者,嚴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按照提醒告誡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