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請求人成鳳根是ZL201630180382.0“大米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請求人在上海糧油市場發現射陽縣德陸米廠未經請求人許可,生產的大米所使用的包裝袋,在外觀上與請求人的“大米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極為相似,涉嫌侵犯請求人的專利權,于2020年5月向射陽縣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射陽縣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受理,組成合議組并公開進行了口頭審理。
被請求人德陸米廠辯稱:在產品的包裝袋上字樣、字體、圖案、商標、顏色、大小比例多處不一致,認為其使用的大米包裝袋與請求人的涉案專利沒有近似之處,請求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涉案侵權產品包裝袋圖片)
處理結果
成鳳根依法取得“大米包裝袋”(專利號:ZL201630180382.0)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專利權有效期間,應依法受到保護。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類別相同,均為大米包裝袋。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圖片)
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射陽縣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設計風格和主要設計特征上構成近似,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不足以將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區分,二者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的規定,2020年9月,射陽縣知識產權局裁定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典型意義
本案中射陽縣德陸米廠未經許可,使用了與權利人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的外觀設計,侵犯了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承擔法律責任。該案提示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通過積極創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競爭和發展優勢,不得謀取不當競爭利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對專利權的保護采取了司法裁判和行政裁決“雙軌”并行的制度,由權利人自愿從中擇一作為保護途徑,這是針對我國國情的理性立法。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和程序簡便的特點,是新時期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高效快速化解糾紛的重要手段,該案的辦理彰顯了行政裁決的特點,凸顯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執法隊伍和執法職能優勢。
文圖供稿: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