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向社會發布5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食品、日用品、網絡代購安全等群眾日常生活各個方面,彰顯了檢察機關聚焦消費者權益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信心。通過以案釋法,促使全社會共同關注消費安全,暢通消費環境,努力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吃的安心、用的舒心。食品類案件如下:
以“四個最嚴”織牢食品安全防護網
案例一:
汪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為非法牟利,單獨或分別結伙在南京郊區及鄰近安徽省區域內,多次使用以氰化鈉制成的誘餌毒殺狗,并將被毒殺狗銷售給被告人崔某某等市場商販。
崔某某等商販在明知購進的被毒殺狗來源于非正規渠道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在進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加工處理后向周邊飯店及散客銷售,供消費者食用。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住處查獲國家管制的危險物品氰化物3.767千克以及含有氯化琥珀膽堿的毒鏢406支。
【判決結果】汪某等人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四年不等。判令被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9萬余元,并在全國發行的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并不以消費者的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汪某等10人生產、銷售毒狗肉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進行公告后,于2020年8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得到法院判決支持。這是南京市檢察機關首次在食品領域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例二:
榮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起,被告人榮某明知其銷售的“魔纖燃脂瘦身膠囊”“黃金海岸清源膠囊”“果果輕”等減肥產品系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通過微信、淘寶等平臺多次對外銷售。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榮某車庫查獲“黃金海岸清源膠囊”14盒、“果果輕”7瓶,貨值共計人民幣3598元。經鑒定,上述產品均檢測出西布曲明成分。“魔纖燃脂瘦身膠囊”“黃金海岸清源膠囊”中另檢測出N-單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判決結果】被告人榮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察官說法】是“藥”三分毒,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樞神經的食欲抑制劑。通過抑制食欲,減少食物攝入,提高基礎代謝率來達到減重效果,易對人體產生較大副作用,被列入我國《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愛美女性在選擇減肥產品時,切勿貪圖便宜和新奇,要選擇正規制藥集團生產的產品,這樣品質和安全才會有保障。
“全鏈條”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守護人民群眾利益
案例三:
陳某假冒注冊商標、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0年9月間,被告人陳某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制作印有貴州茅臺酒(飛天),洋河系列“天之藍”“夢之藍”等注冊商標的假冒白酒,并向南京市江寧區、江蘇省句容市等地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7萬余元。
被告人徐某從陳某處購進上述假酒后,通過微信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7萬余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陳某倉庫查獲假冒貴州茅臺酒160箱,貨值共計8萬元;在被告人徐某住處查獲假冒洋河系列白酒98箱,貨值4.6萬元。經鑒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判決結果】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禁止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的活動。
【檢察官說法】“造假賣假”是犯罪,“知假賣假”同樣也是犯罪。白酒等食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造假、賣假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