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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抽查任務名稱 |
抽查事項 |
發起方式 (牽頭指導處室) |
抽查主體 (層級) |
抽查 對象 |
抽查基數(戶)和比例 |
抽查 目標數 |
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要求 |
抽查 時間段 |
備注 |
市局責任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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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不定向抽查 |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信用監管處牽頭、網絡監管處、廣告處、產品質量監管處、知識產權保護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
基數186萬, 總體抽查比例約1.5%。 |
2.8萬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年報公示信息的檢查與省人社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
信用監管處牽頭、網絡監管處、市場秩序規范處、廣告處、產品質量監管處、知識產權保護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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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度市場價格行為抽查 |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情況,明碼標價情況及其他價格行為的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行政區域內商業銀行 |
約20戶,抽查比例20% |
4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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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監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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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存在涉企收費行為的市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下屬部門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
約20戶,抽查比例30% |
6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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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
約8戶,抽查比例30% |
3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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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 |
約52戶,抽查比例7% |
4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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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直銷行為抽查 |
重大變更事項;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檢查;宣傳和推銷行為的檢查;直銷員招募的檢查;直銷員證的檢查;直銷員業務培訓的檢查;直銷員報酬支付的檢查;換貨、退貨的檢查;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競爭執法局牽頭)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直銷企業總公司及駐皖分支機構 |
基數44戶, 抽查比例3%。 |
2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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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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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度電子商務平臺情況抽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網絡交易監管處牽頭)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在市場監管部門已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基數80戶,抽查比例5%。 |
4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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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監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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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度廣告發布登記情況抽查 |
廣告發布登記情況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廣告監管處牽頭)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
抽查基數根據實有數量確定,抽查比例5%。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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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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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年度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情況抽查 |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廣告監管處牽頭)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
抽查基數根據實有數量確定,抽查比例5%。 |
根據實有數量確定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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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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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年度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產品質量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產品生產企業 |
市級500組,按20%比例抽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市級100組,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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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2月 |
按照產品質量抽檢要求實施 |
產品質量監管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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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年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抽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條件檢查;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產品質量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基數243戶, 總體比例不超過10%,其中對2020年以來存在國抽不合格的獲證企業不低于50%比例抽取。 |
25戶 |
根據獲證企業分類結果,對AA、A、B、C類企業分別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頻次進行檢查。 |
2021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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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監管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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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年度食品生產企業抽查 |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食品生產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不含特殊食品) |
市級929家,抽查比例10%,縣(市)區按實際確定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市級2021年4月至11月,各地按計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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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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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年度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抽查 |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特殊食品監管處牽頭、廣告監管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
基數62戶,抽查比例8%。 |
5戶 |
根據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6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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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處牽頭、廣告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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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1年度食品銷售抽查(高風險食品) |
高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風險等級評定為中等、較高、高風險的食品銷售者 |
基數300戶, 抽查比例5%。 |
15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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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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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0年度食品銷售抽查(校園食品) |
校園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 |
基數100戶, 抽查比例15%。 |
15 |
根據校園周邊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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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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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0年度食品銷售抽查(一般風險食品) |
一般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各地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風險等級評定為一般風險的食品銷售者 |
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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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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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0年度食品銷售抽查(網絡食品) |
網絡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各地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網絡食品銷售者 |
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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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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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1年度餐飲服務監督抽查(學校、托幼機構食堂) |
食品經營許可情況的檢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情況的檢查;加工制作過程的檢查;供餐、用餐與配送情況的檢查;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的檢查;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情況的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人員管理情況的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餐飲服務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食堂 |
基數1941戶,抽查比例市局為轄區單位總數的1.5%,縣區局為轄區單位總數的5%。 |
126戶 |
根據餐飲服務單位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養老機構食堂、入網餐飲服務實體店的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理念,實施全覆蓋檢查。 |
餐飲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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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1年度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抽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 |
市本級基數100戶,抽查比例10%;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抽查基數和比例。 |
市級10戶,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根據食品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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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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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1年度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抽查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監督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 |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批發、農貿市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
基數60戶, 抽查比例20%。 |
12戶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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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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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各級自行組織(食品抽檢處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場在售食品 |
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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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計劃實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檢要求實施 |
抽檢監測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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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1年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抽查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特種設備重點使用單位 |
基數500戶,實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 |
15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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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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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設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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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轄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根據實際自行確定,實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 |
由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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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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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條件符合情況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特種設備監察處牽頭) |
省、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 |
基數439戶,抽查比例50%(省級直接實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發至市級部門) |
省級22戶;市縣級198戶。 |
證書有效期(四年)內實行全覆蓋檢查 |
2021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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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設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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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在用計量器具) |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基數1627戶,抽查比例比例5% |
82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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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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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
基數16戶,抽查比例30% |
5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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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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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計量單位使用情況) |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
基數260戶,抽查比例20% |
52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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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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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定量包裝商品)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 |
抽取300組,各縣(市)依據轄區實際制定抽查組數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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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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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型式批準) |
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生產企業 |
抽查基數53戶,抽查比例30% |
16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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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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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能效標識) |
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進口商、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 |
抽查基數80戶,抽查比例20% |
16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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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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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水效標識) |
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驗檢測部門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 |
抽查基數61戶,抽查比例20% |
13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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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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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1年度市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銷售監督抽查 |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保健食品銷售監督檢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處處牽頭,廣告處配合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特殊食品銷售企業 |
市級800戶,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市、縣級抽查比例5%。 |
市級40戶,各縣(市)區、開發區不低于10戶。 |
根據特殊食品銷售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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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處牽頭,廣告處配合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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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1年度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 |
基本情況及變更;體系文件;人員;報告和原始記錄;儀器設備與場所設施;分包;能力驗證;信息上報;證書標志使用;耗材儲存及使用情況;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關注公正性情況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認證檢測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省局發證的檢驗檢測機構 |
基數420戶,機動車和環境類和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局(聯合)抽查比例12%,剩下重點領域縣(市、區)、開發區局全覆蓋。其他領域市局按照10%抽取,縣(市、區)、開發區局按照計劃抽取。 |
按分類監管要求確定。 |
A類抽取比例33%,B類50%,C類100%,D類100%增加1次專項檢查。 |
2021年5月至10月 |
對環境、機動車類檢驗機構的抽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 |
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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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1年度企業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市級自行組織發起(標準化處牽頭指導) |
市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 |
全市基數2000余項,抽查比例5% |
10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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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施抽查 |
標準化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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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1年度省市場監管局團體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團體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標準化處牽頭) |
省市場監管局 |
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 |
基數100項,抽查比例10%。 |
1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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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實施 |
標準化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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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1年度知識產權代理行為抽查(商標代理) |
商標代理行為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知識產權促進處牽頭)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商標代理機構 |
基數1067戶,抽查比例3%。 |
32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9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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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應用服務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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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1年度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代理行為抽查(專利代理) |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執業行為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知識產權促進處牽頭) |
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
全省專利代理機構 |
基數151戶,抽查比例5%。 |
8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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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應用服務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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