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蒸饃三十年,為了一點小利,竟然選擇鋌而走險,扶風縣一饃店主張某因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經扶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01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份,張某在扶風縣杏林鎮開辦了饃店,生產、銷售手工饃、燒餅。2020年7月份,張某從別人那里得知往燒餅里面添加一些泡打粉,吃起來比較蓬松,于是他從“拼多多”網購了香甜泡打粉40包(硫酸鋁銨40%、碳酸氫鈉38%、碳酸鈣16%、食用香精0.05%,食用淀粉),并在制作加工燒餅過程中添加該泡打粉。2020年9月10日,扶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饃店的燒餅進行抽檢,經檢測,燒餅中鋁殘留量為41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02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3
檢察官說法
張某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在加工制作的燒餅中加入含鋁的泡打粉,并對外出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