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復合膜袋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1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其中2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
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3箱,每箱中各抽取20個(袋規格應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
保鮮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卷,其中2卷作為檢驗樣品,1卷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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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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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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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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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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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31604.9-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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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脫色試驗(限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GB 31604.7-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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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定遷移總量(以己內酰胺計,限PA材質) |
GB 31604.19-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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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氯乙烯特定遷移量(限PVC材質) |
GB 31604.31-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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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鄰苯類增塑劑特定遷移量(限PVC材質) |
GB 31604.30-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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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阻隔性能(氧氣) |
GB/T 1038-2000 GB/T 19789-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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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阻隔性能(水蒸氣) |
GB/T 1037-1988 GB/T 26253-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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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熱封強度(限袋類產品) |
QB/T 2358-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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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定遷移總量(以己內酰胺計,限PA材質)項目只檢測對應GB 4806.6-2016附錄A中43號樹脂(CAS號為51025-80-0)、51號樹脂(CAS號為25053-13-8)、53號樹脂(CAS號為24993-04-2)、81號樹脂(CAS號為25308-54-4)的PA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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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原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T 10003-2008 普通用途雙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GB/T 10457-1989 聚乙烯自粘保鮮膜
GB/T 16958-2008 包裝用雙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7030-2019 食品包裝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狀腸衣膜
GB/T 20218-2006 雙向拉伸聚酰胺(尼龍)薄膜
GB/T 21661-2020 塑料購物袋
GB/T 24984-2010 日用塑料袋
GB/T 24334-2009 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裝膜
GB/T 27740-2011 流延聚丙烯(CPP)薄膜
BB/T 0002-2008 雙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14-2011 夾鏈自封袋
BB/T 0030-2019 包裝用鍍鋁薄膜
BB/T 0039-2013 商品零售包裝袋
QB/T 1231-1991 液體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0年第36號)中的《非復合膜袋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相關鏈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玩具等62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21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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