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一直受到人們的重視,但總有一些人出售不合格的食品。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
2021年7月28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張某、蔣某、王某、屈某、肖某等6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系列案件,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至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銷售死因不明的死豬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楊某、張某、蔣某、王某、屈某、肖某以每頭200元或300元的價格,將各自養豬場內死因不明的死豬銷售給顏某(已另案處理)。
出售問題豬肉
顏某從蔣某、楊某、張某等人處共收購死豬17頭,在重慶市合川區沙魚鎮某村屠宰、分割并用冰柜貯藏。之后,顏某將屠宰、分割所得的豬小腸,以每根2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其余豬肉也準備作為食品出售。
查獲
2020年8月的一天,重慶市合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接舉報,在重慶市合川區沙魚鎮查獲顏某已經分割的死豬肉2823公斤,豬副產品119公斤。
法院審理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豬而收購、屠宰、分割,并將死豬肉作為食品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遂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而被告人楊某、張某、蔣某、王某、屈某、肖某銷售死因不明的死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遂依法判處楊某、張某、蔣某、王某、屈某、肖某拘役一至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并按照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