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2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9月28日,宋某在靈璧縣經濟開發區虞姬大道東側其經營的早點店加工油條并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約3600元。2020年8月21日,經靈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測,宋某加工、銷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1140mg/kg(標準指標≤mg/kg ),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 年1月30日,宋某主動到靈璧縣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宋某在加工食品、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宋某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宋某能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在靈璧縣縣級以上(含縣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已售出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價格十倍賠償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經靈璧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評估,對宋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合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 疾病的,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靈璧縣人民法院將繼續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把好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關,以司法之力依法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守護陽光下的盤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