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消費者任某起訴某茗茶商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茶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某茗茶商行應退還消費者任某貨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谥性阂婪ㄖС窒M者訴訟請求,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消費者任某在??谑旋埲A區某茗茶商行購買了8餅“白牡丹福鼎白茶”,總價款3200元。該茶葉的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涉案茶葉包裝內外無產品合格證,僅附一張載明茶葉功效的紙質說明書。任某認為,該茗茶商行銷售的茶葉為三無產品,還宣傳治療保健功效、抗腫瘤、降血脂、降血壓,遂于購買茶餅當天向??谑惺袌霰O督管理局龍華分局進行投訴。??谑惺袌霰O督管理局龍華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茗茶商行銷售的白牡丹福鼎白茶屬食用農產品散裝定量包裝,未依法附加標簽及標簽標注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的行為,對某茗茶商行進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任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某茗茶商行退貨退款,并支付購物價款3200元的十倍賠償金32000元。某茗茶商行辯稱,現在茶葉市場都是這樣銷售白茶的,任某試喝過了才買的,其所售茶葉未對任某造成實質傷害,故其不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也就是消費者常說的食藥品包裝上沒有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生產日期、食藥品成分等信息,無論消費者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是否造成其人身損害,均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判決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明規則、劃底線,對食品違法經營者起到威懾作用,促使生產經營者加強管理,誠信經營,把食品安全和質量永遠放在第一位,從而防范和減少食品糾紛的發生,有利于推動消費市場誠信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