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14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21〕2035號)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14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21〕2066 號)涉及我區2批次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玉林市玉州區黃經壽蔬菜攤銷售的芹菜
?。ㄒ唬﹪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抽檢的玉林市玉州區黃經壽蔬菜攤銷售的芹菜(抽樣單編號:PJ21000000002732393,規格型號:/,批號和生產日期:2021-11-01)毒死蜱項目不合格。
?。ǘ┯窳质杏裰輩^黃經壽蔬菜攤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玉林市玉州區黃經壽蔬菜攤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玉區市監處罰〔2021〕640號)
二、桂林市秀峰區滿屋百貨店銷售的、標稱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桂花糕
?。ㄒ唬﹪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委托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科學研究院抽檢的桂林市秀峰區滿屋百貨店銷售的、標稱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桂花糕(抽樣單編號:GC21000000263330684GZ,規格型號:300克/盒,批號和生產日期:2021-11-01)菌落總數、金黃色葡萄球菌項目不合格。
?。ǘ┕鹆质行惴鍏^滿屋百貨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下架,召回涉案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桂林市秀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秀峰區滿屋百貨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50元;3.罰款1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秀市監處罰〔2022〕3號)
(三)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主動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了整改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靈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桂花糕”(生產日期:2021-11-01;規格型號:300克/盒);2.沒收違法所得41.60元;3.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靈市監處罰〔2022〕1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