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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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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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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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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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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員未按規定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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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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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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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寫船名、船籍港不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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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漁業船舶未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訊、導航和號燈、號型等安全設備或者未按規定刷寫船名、船籍港,沒有懸掛船名牌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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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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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如實記錄或者保存生產、用藥和銷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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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狀,用藥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
《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建立水產品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后的兩年。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如實記錄或者保存生產、用藥和銷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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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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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等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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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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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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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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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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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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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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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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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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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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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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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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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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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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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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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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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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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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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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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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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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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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