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切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約談,是指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約談單位”)為防范和控制食品生產活動中潛在食品安全隱患,解決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通過與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的方式,督促企業及時查明原因,排除隱患,解決問題,消除影響。
第三條 企業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問題情形之一,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開展約談: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食品安全隱患;
(三)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問題;
(四)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經確認屬實;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 約談方式包括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多家企業存在第三條所列相同或類似情形的,可以組織集體約談。
第五條 約談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實施。
第六條 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為相關職能處(科、股)室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分管負責人視情參加。
被約談企業參加約談的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其他相關人員視情參加。
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直接組織約談時,可視情要求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共同參加約談。
第七條 約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傳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
(二)通報企業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聽取企業對問題性質的認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業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盡快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或解決問題;
(五)了解企業對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需求,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八條 約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經約談單位負責人決定后,由相關職能處(科、股)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約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約談企業,告知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書面材料等;
(三)被約談企業應根據約談事由提前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原因分析以及擬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被約談企業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約談單位應充分聽取被約談企業的意見,被約談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約談單位應當采納;
(五)約談時,約談單位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在場,并在約談后形成約談紀要。
第九條 被約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約談要求,對約談指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在約談確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約談單位。
第十條 被約談企業拒不接受約談或者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約談單位應當將約談紀要、企業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等相關資料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約談單位在約談過程中不得有變相增加企業負擔、徇私舞弊、瀆職失職等行為。
第十三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以外的食品生產者開展約談參照本制度。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9日制定發布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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