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發現云南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經營單位。現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單編號為GBP23000000602231335的小米辣(辣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曲靖開發區永康蔬菜經營部銷售的小米辣(辣椒),經檢驗,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曲靖開發區永康蔬菜經營部共購進該批次小米辣(辣椒)5公斤,貨值25元,已銷售5公斤,無庫存。小米辣(辣椒)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曲靖開發區永康蔬菜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小米辣(辣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積極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曲靖市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25元的行政處罰。
2.曲靖開發區永康蔬菜經營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并改正其違法行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嚴把食用農產品進貨關,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售賣過程的控制,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二、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6192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昆明市五華區妃仙水果店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昆明市五華區妃仙水果店共購進該批次龍眼25公斤,貨值575元,已銷售25公斤,無庫存。當事人已張貼公告對已銷售產品進行召回,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昆明市五華區妃仙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昆明市五華區妃仙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及時發出召回公告;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做好進銷貨臺賬;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三、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6193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昆明市五華區莫元生水果店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昆明市五華區莫元生水果店共購進該批次龍眼25公斤,貨值575元,已銷售25公斤,無庫存。當事人已張貼公告對已銷售產品進行召回,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昆明市五華區莫元生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昆明市五華區莫元生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及時發出召回公告;完善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銷貨臺賬,嚴格把控食品進貨關;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四、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6195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篆新農貿市場劉慶玲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篆新農貿市場劉慶玲共購進該批次龍眼25公斤,貨值575元,已銷售25公斤,無庫存。當事人已張貼公告對已銷售產品進行召回,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篆新農貿市場劉慶玲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篆新農貿市場劉慶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時發出召回公告,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建立完善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妥善保存供貨票據,做好進銷貨臺賬;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意識。
五、抽樣單編號為GBJ23000000002536196ZX的龍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五華區王念水果店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五華區王念水果店共購進該批次龍眼20公斤,貨值249.60元,已銷售20公斤,無庫存。當事人已張貼公告對已銷售產品進行召回,龍眼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五華區王念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五華區王念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認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嚴格把控進貨源頭,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杜絕銷售不合格食品;加強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學習,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