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某飲料公司售賣的飲料標簽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被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6776.1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
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起,對外售賣了仙草烏龍烏龍茶飲料(無糖)的配料中含仙草,飲料標簽上宣稱“仙草又名涼粉草,仙人草【功用主治】消暑清熱,涼血解毒。摘自《中藥大辭典》上??茖W技術出版社(第二版)”的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之規定。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776.1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長處〔2024〕**********號
當事人:****食品飲料(上海)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號***室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接舉報,反映當事人售賣的仙草烏龍烏龍茶飲料(無糖)標簽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經核查,情況屬實。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起,對外售賣了仙草烏龍烏龍茶飲料(無糖)(510ml/瓶),該款飲料的配料中含仙草,飲料標簽上宣稱“仙草又名涼粉草,仙人草【功用主治】消暑清熱,涼血解毒。摘自《中藥大辭典》上??茖W技術出版社(第二版)”的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間,通過零售和批發的方式,以單價人民幣1.36元/瓶至2.33元/瓶不等的價格,售賣涉案飲料5100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9505.59元,已召回1566瓶,實際銷售3534瓶,實際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776.10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6776.10元。
案發后,當事人已于2023年10月18日下架涉案飲料并整改。
上述事實,由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食品標簽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長罰告﹝2023﹞**********號),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776.1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主動整改,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776.1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11776.1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