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不斷優化執法方式
推動“柔性執法”
保障執法“溫度”和“力度”相統一
引導和促進企業自覺守法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
將選取一些市場監管領域
免罰或輕微免罰的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案例一:無證銷售散裝熟食
01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0日執法人員在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義洲街道洋中路商業服務網點檢查時,發現福州市臺江區某餐飲店涉嫌無證銷售散裝熟食。
經查,臺江區某餐飲店于2023年9月3日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在商業服務網點開設熏鴨店,經過裝修于2023年11月6日開始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熏鴨、鴨心等散裝熟食。
案發后,臺江區某餐飲店停止經營活動,于2023年11月17日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改正了違法行為。
02
【法律依據】
臺江區某餐飲店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
臺江區某餐飲店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03
【查處情況】
鑒于臺江區某餐飲店是初次違法,且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于2023年11月17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場所面積60平方米,非連鎖經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4天,無證經營貨值金額為2645元,銷售的是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永泰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產品,且查驗并留存廠家的出廠檢驗報告證明其銷售的食品為合格食品。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情形,無其它明顯實際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裁量清單(2023年版)》中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經集體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04
【典型意義】
本案臺江區某餐飲店的違法行為輕微,對社會危害后果較小,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原則,告知臺江區某餐飲店可以免罰情形,并提出整改要求,臺江區某餐飲店也依法履行整改。
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管局結合法律依據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既讓臺江區某餐飲店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又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警示教育,讓法律更好地發揮指引、教育、規范作用,既堅持執法“尺度”,又彰顯執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