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某餐飲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被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萬元。
違法事實
當事人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在未依法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的情況下,對外制售“牛油果大蝦色拉”、“雞肉凱撒色拉”、“煙熏鴨胸色拉”以及“扒烤三文魚色拉”。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的規定,構成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及時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 893.70 元;
2、罰款人民幣 10,000 元。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長處〔2024〕****** 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
負責人:***
2023 年 11 月 5 日,我局接舉報反映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在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制售“牛油果大蝦色拉”等冷食類食品。經初步查明,舉報人反映情況屬實。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批準,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在未依法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的情況下,于2023年10月 1 日起,從上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購入原材料,在“***”外賣平臺以“****手工披薩(**店)”的名義對外制售“牛油果大蝦色拉”、“雞肉凱撒色拉”、“煙熏鴨胸色拉”以及“扒烤三文魚色拉”。
截止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案發,當事人在“***”外賣平臺銷售“牛油果大蝦色拉”1 份,銷售金額 103.32 元;“雞肉凱撒色拉”9 份,銷售金額 559.28 元;“煙熏鴨胸沙拉”0 份,銷售金額0 元;“扒烤三文魚色拉”,銷售金額 231.10 元,共計銷售 14 份,銷售金額893.70 元,因此,制售冷食類食品獲取違法經營的營業額為人民幣893.70 元,故貨值金額為人民幣 893.70 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 893.70 元。案發后,當事人當即停止冷食類餐飲服務,且當事人線下門店未銷售過上述商品。當事人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新增了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處理)的食品經營許可項目。
上述事實,由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身份資格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2024 年 1 月 30 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長告〔2024〕********號),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 893.70 元、罰款人民幣10,000 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的規定,構成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法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及時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從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 893.70 元;
2、罰款人民幣 10,000 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違法所得及罰款人民幣合計 10,893.70 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 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