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省局開展的“監管更精準、服務更高效、群眾更滿意”主題活動,開展“食安守護”攻堅行動,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制定蕪湖市食品經營常規問題合規系列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蕪湖市食品經營(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食品經營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餐飲服務管理,指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加工制作、經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務的第三方管理活動。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可以調節機體的某些功能,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者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須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
一、禁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禁止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六)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八)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食品銷售者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散裝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二)接觸散裝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接觸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三)銷售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應建立并落實冷凍冷藏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四)銷售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裝熟食應配備具有防蠅、防塵、防鼠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
三、餐飲服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操作規范:
(一)餐飲服務單位制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應取得經營項目含冷食類食品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餐飲服務單位制售生食動物性水產品(主要是海產品)等應取得經營項目含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餐飲服務單位現場制售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應取得經營項目含自制飲品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餐飲服務單位制售生食類食品、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的,應設置相應的專間。
(五)餐飲服務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六)餐飲服務單位的餐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餐飲具、盛放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應消毒。
(七)餐飲服務單位人員、貨物進出通道應設有防鼠板,門的縫隙應小于6mm;餐飲服務場所內應使用粘鼠板、捕鼠籠、機械式捕鼠器等裝置,不得使用殺鼠劑;餐飲服務場所外可使用抗干預型鼠餌站,鼠餌站和鼠餌必須固定安裝。
(八)餐飲服務單位制售需要燒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時食品的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
四、特殊食品經營者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經營,保證特殊食品安全。
(一)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屬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依法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履行特殊食品進貨查驗義務,查驗并保存供貨者許可資質及相關合格證明等資料;
(三)銷售特殊食品,應當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標示,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四)銷售專區專柜顯著位置應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五)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特殊食品銷售區域顯著位置標注相關消費提示:
在保健食品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在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五、發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內容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出現“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二)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三)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
(四)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五)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六、食品經營企業應履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食品安全責任。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應當經營規模合理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食品安全總監簽批后方可實施。
(三)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
(四)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五)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七、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