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精準重拳出擊,持續在全州范圍內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F公布第四批市場監管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洱源施家溫泉民宿酒店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4年3月19日,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洱源施家溫泉民宿酒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餐廳食品經營許可證,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對所售商品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以罰款。
案例二:洱源瑾苑民宿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4月9日,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洱源瑾苑民宿進行檢查,發現該民宿經提醒告誡后仍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客房價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以罰款。
案例三:大理市騎象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8日,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的電動自行車未安裝腳踏板,車輛外觀、坐墊尺寸明顯與合格證上標注的信息不符,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依法對車輛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調查,并對扣押電動自行車進行現場抽樣并送檢。
2024年4月22日,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檢測報告,該樣品按GB17761 - 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檢驗,所檢項目尺寸限值不符合要求,結論為不符合國家標準。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案例四:鶴慶縣華興建材門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3月14日,鶴慶縣商務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昆明電纜集團電線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纜電線。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昆纜”“昆電工”牌電纜電線是從流動商販購進,無進貨憑證。經權利人“昆明電纜集團電線有限公司”鑒定為侵權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鶴慶縣商務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以罰款。
案例五:大理市喜洲鎮院子里酒吧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案
2024年7月2日,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大理市公安局工作建議函》,告知大理市喜洲鎮院子里酒吧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問題。經執法人員核實,該酒吧于2024年6月27日晚向兩名未成年人銷售“風花雪月”牌啤酒。
經查,酒吧門口設置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內”警示標語,但當事人在未判明消費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向兩名未成年人銷售啤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案例六:祥云縣鑫宇經貿有限公司茂云三號加油站加油機計量作弊案
2024年3月7日,祥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祥云縣鑫宇經貿有限公司茂云三號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加油機面板顯示器數據與數據采集器數據存在差異,依法對4把涉嫌不合格加油槍對應連接的4塊計控主板進行拆除扣押,并委托沈陽航天新陽機電有限責任公司鑒定。鑒定結果為加油機主板運行的計量程序與原始出廠狀態不一致。
經查,該加油站從2021年7月開始經營,2022年4月,違法修改了加油機4塊主板。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祥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案例七:漾濞智彧殯葬服務有限公司重復收費案
2024年3月28日,漾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配合州局殯葬收費檢查組對漾濞智彧殯葬服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其存在重復收費違規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執行漾濞縣發改局對殯葬基本服務收費的文件規定,在殯葬延伸服務中增加了“遺體暫放、車輛消毒40元/具”的收費項目,并對喪者家屬進行收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漾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退還多收價款,并處以罰款。
案例八:洱源右所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案
2024年7月3日,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洱源右所電動車專賣店進行檢查,發現店內待售的8輛電動自行車為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經查,2023年12月7日,當事人從大理市順盈電動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購進16輛涉案電動自行車進行銷售,已銷售9輛,未銷售7輛。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
案例九:南澗縣小灣東鎮李云花火腿經營部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1月24日,根據公安機關案件移交線索,南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檢,當事人所銷售的火腿、三線肉經檢測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涉案火腿當事人共購進2031.50公斤(184只),銷售279.9公斤;涉案三線肉共購進156.7公斤,銷售69公斤。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南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案例十:王某毛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4年6月3日,云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云龍縣公安局移送王某毛涉嫌違法經營藥品線索及相關物品,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強制扣押措施。
經查,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于2024年6月2日至3日在云龍縣鄉鎮集市擺攤銷售“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云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并處以罰款。